人民网北京9月30日电 (高清扬、薄晨棣)9月是全国“质量月”。为做好质量提升的司法服务保障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各类主体合法权益,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产品质量典型案例。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保护、农资产品质量保护、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质量监管权、保护缺陷产品受害人权利等方面,都是人民群众在生活消费、农业生产、商业经营中常遇到的质量安全问题。

在此次发布的谢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被告人谢某经营某烤鸭店,主要销售凉菜、卤煮熟食等食品。在开业活动中,因低价促销,购买消费者多,售卖窗口没有及时关闭,室内温度过高,导致食物滋生细菌,且有的食材超过保质期,多人购买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10人以上出现食物中毒症状送医治疗。

经检验,在当天抽检的40份单品中,11批次凉菜检测出“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17批次“金黄色葡萄球菌”超出标准限值,鸡翅、烤鸭亚硝酸盐严重超标。

后被告人谢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检察机关对谢某依法提起公诉。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其自首、认罪认罚和主动赔偿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最高法表示,本案明确了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裁判规则。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甚至有毒有害产品,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要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每一道生产流程、每一个制作环节都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法院提醒,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依法诚信经营,始终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

下一步,最高法将继续加强对涉产品质量案件的审判指导,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国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