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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一件美国申请收到了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对申请的要求:

1. 35 U.S.C. 111(a)下的美国外观,实用专利(发明)或者植物申请;

2. 已经通过35 U.S.C. 371(c)落地美国的国际申请;

3. 35 U.S.C. 371(c)下的续案分案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再颁申请(Reissue applications)和重审程序(Reexamination proceedings)不可以递交AFCP 2.0。

◆其次,如果请求AFCP2.0,需要如下条件:

1.请求表(Transmittal Form)

建议使用USPTO提供的PTO/SB/434申请表,可以使审查员迅速识别申请人已递交AFCP 2.0请求并及时对此作出回应。

2.权要修改(Amendment)

递交AFCP 2.0请求同时需要递交基于37 CFR 1.116(符合最终审查意见阶段)的答复文件,该答复必须包括对至少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且该修改不能任何方面扩大权利要求的范围。

3.会晤声明(Interview Statement)

递交AFCP 2.0请求必须包含申请人的声明,该声明表示如果审查员需要就答复进行会晤,申请人愿意配合参与。如果使用USPTO提供的PTO/SB/434申请表,就不需要额外递交会晤声明,因为里面包含声明相关内容。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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