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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三性是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制度对新颖性都有要求,即新颖性是获得专利授权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也有很多国家对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给出了规定,今天我们将重点介绍一下美国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

新颖性宽限期是指发明人在专利申请前,直接或间接公开其发明,而不丧失该发明新颖性的法定期限。只要专利申请是在宽限期内递交,这种发明公开将不视为现有技术。若审查员接受申请人要求的不丧失颖性的宽限,那么发明创造的披露行为将不会作为公知技术体现在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中。

美国专利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第102(b)(1)(A)规定,在申请有效提交日期之前1年内,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处获得公开主题的另一人所做出的披露不属于现有技术;

2、第102(b)(1)(B)规定, 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与他人于申请有效提交日期之前1年内均有披露,但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的披露早于他人的披露,则他人的披露也不属于现有技术。

以上这两种情形的披露不构成抵触申请。

那么,申请人该如何利用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呢?

当申请人有意申请美国专利时,却发现已经错过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期限,如果申请人的发明在优先权期限过期前已经公开(如通过销售、申请公开或展会公开等方式),且从公开日起算未超过12个月,那么申请人仍然有机会向USPTO提交专利申请。举例说明,申请人A拥有一项国内发明专利,该专利的优先权日是2023年8月1日,且A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发表论文公开了该专利,当A想在2024年11月向美国申请专利时,虽然优先权已经过期,但A仍然可以利用宽限期制度,即在2024年12月1日之前向美国提交申请,并享受一定的保护。

当然,宽限期仅是一种补救措施,为了确保申请人的权益不受损失,建议申请人尽可能在绝限期前提交专利申请。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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