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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共享电动车在各大城市已广泛存在,给市民提供出行方便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事故,引起了一些纠纷。所属企业应否对事故担责,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A先生与朋友聚会,喝酒后扫码了一辆共享电动车骑行回家。骑行过程中,因操作不当,不慎碰撞人行道台阶车辆侧翻,A先生摔倒头部受伤导致死亡。

A先生的家属认为所属企业有偿提供的电动车没有配备头盔,导致李先生头部严重受伤致死,企业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共享单车企业辩称,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系因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未尽注意观察义务、确保行车安全,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电动车配备安全头盔,本案中无证据证实涉案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或设计缺陷。

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醉酒后不能骑行电动车,且死者在使用共享电动车前,自愿签订《共享电单车租赁服务协议》,该协议中亦明确告知不得醉酒骑行。但其处于醉酒的状态下仍骑行电动车,并在骑行过程中因未注意观察、确保行车安全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事故的原因系死者醉酒驾驶电动车而又未尽注意义务导致,电动车是否配备安全头盔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系原告要求共享电动车企业承担侵权责任,企业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成为关键问题。

案涉共享电动车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设计缺陷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从客观上来说,共享单车企业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此外,本案中,共享单车企业已经尽了提醒及告知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或过错。

本案系死者酒后骑行电动车,因未注意观察、确保行车安全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共享单车企业并不存在过错,亦不存在“加害行为”。电动车是否配备安全头盔与死者死亡之间亦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企业不应当承担责任。

笔者寄语

共享单车一方面方便了市民出行,缓解了城市交通压力,同时也引发诸多的法律问题。处理此类案件应严格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确定企业是否担责,无过错不担责。公民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开车不饮酒,酒后不开车,须谨记。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

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