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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兴商”宣传周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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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而且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损害司法公信力、污染法治营商环境,其表现形式更加隐蔽,如以隐瞒收入资金体外循环、股东无偿接受资产、滥用股东权利等方式进行。同时也有很多企业在发生债务问题时,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处理修复企业信用,共同打造诚信守法营商环境。

近年来,海陵法院持续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鼓励和支持守法诚信行为,及时落实信用修复措施。为大力弘扬商务诚信文化,推动商务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了“诚信兴商”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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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某木业公司申请执行某服饰公司追偿权纠纷案——刺破有限责任公司面纱,让实际受益人站出来说话

【关键词】追加股东 股东责任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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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木业公司代某服饰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后向服饰公司主张追偿。经查,服饰公司早已停业,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企业性质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服饰公司唯一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最终认定股东因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裁定追加服饰公司的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为下一步对公司股东的执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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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推广和实施,公司准入门槛无限扩大,导致“皮包公司”“僵尸企业”成为市场“毒瘤”。治理这类社会现象必须有破釜沉舟的决心和刮骨疗毒的勇气,坚决杜绝企业举着“有限责任”的免死金牌扰乱良好的市场秩序。本案掀开了服饰公司“有限责任”的面纱,直面公司最终受益人,为案件顺利执行到位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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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