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022年主观题回忆版
案 情
王某和郑某合伙开公司,后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两人遂共谋骗取银行贷款。王某让郑某准备虚假的贷款材料。郑某私自准备了虚假的材料,为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保。王其对投保的事实不知情。两人骗取银行 600 万元贷款后逃往外地。最终,银行向保险公司追偿了本金及利息。(事实一)
走投无路的王某、郑某侵入长期无人居住的陈某的住宅,生活了一段时间。(事实二)
某日,王某趁郑某睡觉时,欲偷偷将郑某支付宝中的余额转出,但发现其余额为零随即又发现郑某的支付宝绑定了一张银行卡,于是王某将其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中的钱先转到支付宝余额中,再从支付宝余额转给自己,共计 2 万元,之后删除了相关信息记录。(事实三)
次日,郑某质问王某此事,王某不承认。郑某将王某拘禁在一个房间内 50 个小时,不给水和食物。王某被迫承认偷了郑某的钱。郑某非常生气,将王某推下二楼,造成王某重伤。(事实四)
问 题
1、在事实一中,有观点认为郑某只构成保险诈骗罪,有观点认为郑某既构成保险诈骗罪,也构成贷款诈骗罪,两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请就两种观点分析理由。
2、在事实一中,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含犯罪形态)?是否存在不同观点?
3、在事实二中,王某、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请说出你的观点和理由。
4、在事实三中,有观点认为王某构成盗窃罪,有观点认为王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请说出你的观点和理由。
5、在事实四中,有观点认为郑某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请说出这个观点的理由和不足。
思考时间
问题及参考答案
1、在事实一中,有观点认为郑某只构成保险诈骗罪,有观点认为郑某既构成保险诈骗罪,也构成贷款诈骗罪,两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请就两种观点分析理由。
观点 1: 如果认为银行因有担保而可以免遭经济损失,则由于郑某为银行的贷款投保,银行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因此,郑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同时,郑某作为投保人,虚构事实骗取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
观点 2: 如果认为银行虽然最终免受经济损失,但其仍因被欺骗而遭受了财产性利益的损失,则郑某构成贷款诈骗罪;同时,郑某作为投保人,虚构事实骗取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
2、在事实一中,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含犯罪形态)?是否存在不同观点?
王某教唆郑某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如果根据上述观点 1,郑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则对王某的行为有两种观点:
观点 1:根据“共犯从属性说”,由于郑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此,王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教唆犯;
观点 2: 根据“共犯独立性说”,虽然郑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王某有教唆他人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教唆犯,属于犯罪未遂,从宽处罚。
如果根据上述观点 2,郑某构成贷款诈骗罪,则王某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教唆犯。
3、在事实二中,王某、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请说出你的观点和理由。
不构成。非法侵人住宅罪是人身犯罪,需要侵犯他人的人身法益。本案中,王某、郑某侵人长期无人居住的住宅不会侵犯陈某的住宅安宁权,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4、在事实三中,有观点认为王某构成盗窃罪,有观点认为王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请说出你的观点和理由。
王某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需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中,王某仅仅是使用绑定银行卡的支付宝进行转账,没有使用现实的银行卡,没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5、在事实四中,有观点认为郑某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请说出这个观点的理由和不足。
郑某应当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本案中,郑某前后实施了两个行为: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按照罪数处理的原则,应当数罪并罚。本案不能适用“非法拘禁并使用暴力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条款,因为没有理由转化为处罚更轻的故意伤害罪一罪。因此,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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