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公司为房产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促成房产交易,从中收取一定的中介费是对其提供专业服务的报酬。但若利用信息差耍小聪明从中“吃差价”,那么就可能演变成“吃官司”。9月3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最终经法院调解,由中介公司向买房人支付10万元赔偿款。

2023年9月初,通州某房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通过抖音发布位于某镇的房源信息,原告曹某夫妇与中介公司联系,表达对该套房源的购买意向。双方磋商洽谈,中介公司告知原房主朱某要求出售价格为114万元,不含车位,曹某夫妇最终支付114万元买下上述房产,并于当月下旬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后曹某夫妇无意间与卖方朱某交流时得知,朱某的意向挂牌价为100万元,而且这个价格还包含了车位,朱某实际得款102万元。车库以10万元的价格被中介公司另外卖给案外人。曹某夫妇觉得因中介公司“吃差价”而遭受损失,一怒之下将中介公司诉至通州法院。

审理中,中介公司辩称,曹某夫妇以114万购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整个磋商洽谈过程中,已经如实告知车库卖给其他人,曹某夫妇从头至尾均知悉标的物系房屋,不包含车库,而且中介公司还负担了曹某夫妇该笔交易的税费。另外,原房主朱某不仅达成他期望的房款数额,中介公司还多给了2万元,总计102万。中介公司对买卖双方都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未损害任何一方权益,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在这笔房屋买卖交易中,并没有将自己居间所掌握的双方相关信息,如实告知买卖双方。在中介公司的主导下,曹某夫妇与原房主朱某在办理变更登记的地方也没有交流,存在隐瞒故意。中介公司为赚取差价自行加价,该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有违作为地产中介服务方的行业规定,并违反了相关职业操守。

判决前,法官跟原、被告释明法律规定及相关权利义务后,中介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有不当,希望能与原告和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中介公司向曹某夫妇支付10万元作为赔偿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也对“吃差价”的行为明令禁止。可见,本案房产中介的行为扰乱了房地产市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违反了法律法规,应被禁止。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要保持警惕,仔细核对交易价格和各项费用,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对房产中介行业敲响了警钟,中介公司应加强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公正的服务。

通讯员 陈小辉 刘杨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