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我的电瓶车呢”,生活中盗窃电瓶车的事例层出不穷。陈律师也经常收到很多私信咨询,说自己有个朋友,偷了一辆电瓶车,现在人在派出所,能不能不判刑或者判缓啊。结合陈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仅仅偷一辆电瓶车,不判刑或者判缓的概率还是很大的。

陈律师就了解这样一个案子,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电瓶车案,张三为收购李四等人盗窃而来的电瓶车,主动向李四提供盗窃方法,同时让李四、王五等人盗窃电瓶车贩卖给自己。涉案金额达到1.9万余元。接到委托后,在盗窃犯罪板上钉钉的情况下,律师依法向法庭提出四点辩护意见,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最终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三千元,使张三免除了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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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盗取价值1000元以上的公私财物就会构成犯罪。常见的电瓶车价值在1000至2500之间,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若电瓶车实际价格不到1000元,又不是多次盗窃或入室盗窃等情形,需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电动车被盗的赔偿金额根据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确定。当事人可以协商或申请调解赔偿金额,协商或调解不成法院会按照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确定电动车被盗的赔偿金额。

那么,陈律师就来仔细谈谈上述案例中律师提出的哪“四个辩护要点”,使当事人免除了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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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被告人张三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盗窃电瓶车或是手头紧张、一时兴起,或是听人谗言,遭人怂恿,总之就是冲昏了头脑。当然,主观恶性怎么认定,不仅要结合案件事实,还要结合警察讯问笔录,所以,在做笔录时,怎么说,怎么表达自己,也很重要。

2、 其次,被窃财物已经返还受害人,未造成财产损失。被告人盗窃的电动自行车被评估后,价值一般为一千至三千元,事发后也将车子归还了受害人,这个要和被盗货物价值比较大而且已经损害或者不能返还的盗窃行为相区别开来,因此犯罪情节轻微。

3、被告人张三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在被带到派出所之后,已经主动、如实地供述了盗窃电瓶车的全部犯罪事实。其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审理阶段,始终陈述一致,从未改过口供。且其已从此次的遭遇中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决心改过自新,因此其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

4、被告属于初犯、偶犯,此次行为之前,并无犯罪记录,也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分,是初犯、偶犯,并非屡教不改,应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很多时候,盗窃电瓶车的案件标的不大,但是尽管如此,很多当事人一看犯了事,就慌了神,担心因为自己的一时糊涂蹲局子,其实,担心是应该的,但也犯不上因为几千块钱的事花几万块钱请一个律师专门来把握整体诉讼进展,此时,一份专业的辩护意见书足矣,交给检察官或者在法院上按照辩护意见书自己辩护,往往都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如果您有这方面法律文书写作的需要,欢迎私信评论咨询。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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