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女儿带孩子来店里玩,销售员和孩子玩耍过程中摔倒受伤,十级伤残,销售员事后向老板索赔25万,这笔钱老板应该赔吗?来看看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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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帮老板看管小孩过程中受伤,这种行为是提供劳务服务还是情谊行为?受伤后又该如何赔偿?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黄女士要求老板承担80%赔偿责任的诉求。

黄女士是一家家具店的销售员。一天,老板女儿带自家孩子到店里玩耍,黄女士见店中暂时没有顾客需要接待,便与小朋友玩起了“你追我跑”的游戏。两人正追逐玩闹之际,不小心同时摔倒受伤。黄女士因为受伤至医院住院治疗,后来和老板签订协议,老板为黄女士支付医疗费与误工两个月的工资,共计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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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后,黄女士身体基本恢复,回到家具店继续工作。不久后,黄女士因为工作地点变更,离开了家具店。第二年, 黄女士到鉴定机构就此前摔倒而导致的伤情进行鉴定,结果为右肘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黄女士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的,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老板就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5万余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黄女士陪孩子玩耍的行为并没有受老板指示从事这项工作,与其自身的销售工作也不存在内在联系,这一行为本质上属于情谊行为,不是从事劳务活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短暂性、临时性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老板作为受惠方可予以一定补偿。在老板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鉴于双方之前曾签订协议约定补偿金额, 一审法院判决老板支付黄女士4万余元,驳回黄女士其余诉请。

黄女士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