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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大曝光苏坑这些单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辖区安全形势稳定。近日,苏坑镇结合国庆节前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以下,对全镇范围内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进行曝光。
01
案例1
苏坑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王某在永春县苏坑镇某陶瓷商行存在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场对王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2
苏坑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王某在永春县苏坑镇某陶瓷商行存在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场对王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3
苏坑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王某在永春县苏坑镇某陶瓷商行存在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场对王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除患攻坚曝光台这几家单位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为深入推进安全隐患治本攻坚三年工作整治行动,吾峰镇消安办联合镇安办与镇执法队,对辖区联合开展安全检查,现将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进行集中曝光,以案普法提升辖区人民群众防范意识,各单位场所须引以为戒,立即自查自改,共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案例一
近期,吾峰镇联合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林某在永春县吾峰镇某经营场所堵塞消防通道一处。
违法事实
林某的经营场所存在堵塞、占用疏散通道违法行为,并存在灭火器压力异常的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予立案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林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近期,吾峰镇联合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张某在永春县吾峰镇某百货店堵塞消防通道一处。
违法事实
张某的百货店存在堵塞、占用疏散通道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予立案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张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近期,吾峰镇联合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张某在永春县吾峰镇某百货店堵塞消防通道一处。
违法事实
张某的百货店存在堵塞、占用疏散通道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予立案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张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近期,吾峰镇联合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江某在永春县吾峰镇某百货店堵塞消防通道一处。
违法事实
江某的百货店存在堵塞、占用疏散通道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予立案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江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岵山镇安全生产曝光台(第六期)多人被处罚
为加大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强化非法违法行为曝光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现将一批依法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9月22日,经岵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现场查明,陈某在永春县岵山镇某灯具店占用疏散通道一处。
违法事实
陈某在永春县岵山镇某灯具店占用疏散通道一处,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情况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陈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
9月22日,经岵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现场查明,郑某在永春县岵山镇某饭店堵塞疏散通道一处。
违法事实
郑某在永春县岵山镇某饭店堵塞疏散通道一处,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情况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郑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
9月23日,经岵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现场查明,陈某在永春县岵山镇某加工场所占用疏散通道一处。
违法事实
陈某在永春县岵山镇某加工场所占用疏散通道一处,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情况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陈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
9月23日,经岵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现场查明,周某在永春县岵山镇某加工场所占用疏散通道一处。
违法事实
周某在永春县岵山镇某加工场所占用疏散通道一处,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情况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周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
9月23日,经岵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现场查明,周某在永春县岵山镇某加工场所占用安全出口一处。
违法事实
周某在永春县岵山镇某加工场所占用安全出口一处,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情况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周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
9月26日,经岵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现场查明,陈某在永春县岵山镇某加工场所占用安全出口一处。
违法事实
陈某在永春县岵山镇某加工场所占用安全出口一处,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情况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陈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
9月26日,经岵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现场查明,陈某在永春县岵山镇某加工场所占用安全出口一处。
违法事实
陈某在永春县岵山镇某加工场所占用安全出口一处,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情况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陈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
9月26日,经岵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现场查明,陈某在永春县岵山镇某加工场所占用安全出口一处。
违法事实
陈某在永春县岵山镇某加工场所占用安全出口一处,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情况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陈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规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东关镇安全生产曝光台(三)
案例1
9月2日,经东关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查明,林某在永春县东关镇某服装加工厂二楼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一处。
违法事实
林某在永春县东关镇某服装加工厂堵塞疏散通道一处,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情况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林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2
9月2日,经东关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查明,陈某在永春县东关镇某建材行西侧疏散楼梯道堆放货物,堵塞疏散通道一处。
违法事实
陈某在永春县东关镇某建材行堵塞疏散通道一处,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情况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陈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3
9月2日,经东关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查明,陈某在永春县东关镇某便利店,北侧疏散楼梯道堆放货物,堵塞疏散通道一处。
违法事实
陈某在永春县东关镇某便利店堵塞疏散通道一处,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情况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陈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4
9月23日,经东关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查明,陈某在永春县东关镇某鞋面加工厂堵塞疏散通道一处。
违法事实
陈某在永春县东关镇某鞋面加工厂堵塞疏散通道一处,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情况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陈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一都镇安全隐患曝光台
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连日来,一都镇持续加大消防安全执法检查。现公布一批包含多种类型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一、堵塞消防通道
案件一
一都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永春县一都镇某餐饮店存在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一都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冯某在永春县一都镇某蛋糕店存在灭火器失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当日,一都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执法人员当场对冯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立即整改。
二、违法停放堵塞消防车通道曝光
来源:富美苏坑、清新吾峰、乡愁永春古镇岵山、
东关快讯、我们一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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