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律师按照代理风格,分为众多流派,有红顶派、勾兑派、技术派、躺平派等等。各律师流派按照自己的风格代理案件,对应的是不同的社会需要,多年来倒也相安无事。毕竟,大家同处一行,都知道咋回事儿,撕破脸儿对谁也不好。

不过,如此平安相处的前提是,各派的律师需要在同一案件的代理或评议中,互相给对方留有余地,而不是形成有你没我、有我没你的利益冲突,否则的话,在如今自媒体发达都有了话语权的今天,就有了撕破脸的可能。

最近,有一郑州中院开庭的刑事大案,就出现了两派律师对庭审过程侧重点不同的描述,进而形成了网络上相对的两篇文章,及文章中具体到律师庭审表现不同的评价,正在法律圈引发热议。两篇文章的合集,今天第二篇文章进行转发,真实的反映了不同流派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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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最近,自媒体都在热传两则新闻,一则是“大数据显示:湖南一法院院长上任后,弟弟律所当地接案激增8倍”;一则是“闹大了!儿子是法官,父亲在儿子辖区内开律所,生意火爆胜率高”,尽管官方并未作出回应,但在法律圈和社会上都引发了热议。

因为文章中都涉及到具体的人名和案件,官方尚未给出回应或是调查结论,在此就不转发了,但为了方便阅读,还是要先概括一下爆料人说的大体内容:

1、儿子是中院副庭长,父亲是辖区内的律所合伙人、设立人。

近日,有刑事案件的家属在网上发文称,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之一的某中院副庭长法官的父亲,是该市辖区内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设立人。进而自媒体搜索发现,该法官任职期间,法官父亲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并且法官的亲侄子、堂姐妹都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甚至,法官还亲自审理过自己亲侄子代理的民事案件,并且判决其亲侄子一方胜诉。

进而,有自媒体通过有限公开的裁判文书网信息查询到,自新《法官法》2019年10 月 1 日生效起,法官父亲在该地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案件高达 28 起。此外,涉事的法官,包括与其组成合议庭的其他法官,还审理了大量的法官父亲所创立律师事务所的案子。

据此,有律师公开表示,该地区的案子,找法官父亲、亲属所在的律所代理就行了,“准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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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院长哥哥工作岗位到哪,律师弟弟的业务就开到哪?

近日,有自媒体发现,有一执业20年,担任一律所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等职务十几年的律师,突然辞去了律所的领导职务,而且申请注销了律师执业证。

文章继续指出,该律师的哥哥在其省高院工作了近30年,历任各种职务,直到2019年调任某中院院长。根据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至今,在已公开法律文书中,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该省代理标的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196件,高级法院审理43件,而2019年后,该所代理的标的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明显下降。

与此同时,文章指出,根据裁判文书网数据,2018年,律师所在律所在某市辖区仅代理了5单诉讼业务。而2019年1月以后,该所在某市法院代理的业务猛增了8倍,代理诉讼业务40件;2020年合计代理诉讼业务49件......文章给出的结论是,“法官哥哥走到哪儿,他弟弟的律所业务就开展到哪儿。”

《法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具有律师身份的,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向所在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采取隐名代理等方式在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其本人知情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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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从事律师职业,是指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设立人,或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律师身份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审判执行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包括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及其所辖下级人民法院的辖区。

以上的规定,曾经被人称之为“史上最严厉的禁业规定”。甚至有法律人提出,严格执行以上规定的话,将会给法律人的家庭成员就业、居住等,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例如,家庭成员在法院工作的话,就会影响到子女在律所就业。

然而,以上的两则新闻可以看出,在案件当事人及律师看来,以上的禁业规定,还远远不能止住他们对法官亲属作为律师、作为律所成员代理案件进行公正审理的怀疑。

事实再一次证明,网络时代,各方面的信息获得使更多人有可以参与更多人可以质疑的便利,其中就包括律师、律所所代理的案件。其实,一刀切的禁止法官的近亲属乃至几代之外的亲属,不得在辖区内从事案件代理工作,难免工作方式过于武断,而且根本不足以禁止住那些司法勾兑之人。

要想避免令人质疑司法的公信力,怀疑自己的案件是否获得了公正审理,还是要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将司法诉讼的各个环节、司法结果,放到可以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等的角度,坚持有错必纠、错案必查,才能不会令人从司法人员跟代理律师具有各种利益关系的角度,质疑案件审理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