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出游
请提前收好这份旅游维权小贴士
盼望着,盼望着,期待已久的国庆佳节终于要来了!相信很多人已经准备背上行囊,梦想仗剑走天涯,去看一看世界的繁华。为避免在旅行过程中遭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法律问题,我们特意准备了贴心的普法锦囊,为您抵达“诗和远方”保驾护航。
小贴士(一)
住宿篇
——酒店随意退单怎么办?
答复:酒店恶意退单,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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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二)
跟团篇
——跟团旅游遭遇强制消费怎么办?
答复:遭遇旅行团强制消费,有权在行程结算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垫付退货货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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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三)
租车自驾篇
——遇到“格式条款怎么办”
答复:遭遇不公平“格式条款”商家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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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四)
景点游览篇
——景点门票“坐地起价”只能认栽?
答复: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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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愿大家都能尽情享受旅行的乐趣,收获美好的回忆,拥有一个安全、愉快、难忘的国庆假期之旅。
GO
供稿丨民二庭潘雅文
编辑丨高启陈
一审丨李典佶
二审丨雷晓玲
三审丨袁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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