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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

文章来源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微信公众号“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时间:2024年8月10日

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立法意义重大,立法学研究也因此日益受到重视。与之相应,立法学的学科独立性也面临着持续的诘问。此种诘问一方面揭示了立法自身的复杂性,一方面也表明了法学人力图将立法学纳入法学学科体系的决心。倘若将立法学的所有来处切断,悬置为又一门技术性的专业学问,前种决心只能沦为一种自我安慰。这也给立法学的教学与立法人才的培养造成困难,课堂要么成为琐碎技术知识的布道场,过分强调立法实践使理论问题被排斥,要么自说自话,无法呈现出真实的运作逻辑。

立法研究院长期关注立法理论与立法实践,创办了“之江立法论坛”“立法名家讲坛”“立法专题沙龙”等品牌活动,邀请国内各领域学者专家探讨立法的重要问题与前沿问题。其中,涉及重要议题或问题的名家讲坛主旨演讲,在取得嘉宾授权的前提下,将演讲整理为文字稿发布,收录于“名家讲坛实录”中予以推送(名家讲坛实录往期目录)。

不仅如此,我们深刻意识到,无论是立法学研究,抑或立法人才培养,都不能固步自封于象牙塔之内,亦不能停留在抽象的法条上,还应当将目光看向中国的现实、看向历史纵深处,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接续未来。为此,我们将目光锁定在积极参与新中国立法实践的亲历者和推动者身上,并策划了“立法名家访谈”系列。

本期受访者为张春生,1941年生人。自1979年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事立法工作,历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处长,国家法行政法室副主任、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特邀专家。曾兼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首任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副理事长。在立法机关工作期间,他参与了100余部法律的审议和起草、修改工作,见证了230余部法律的诞生,并就人大制度、立法法、行政法、专利法等方面发表和出版不少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的文章和专著,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进程的重要亲历者和参与者。

策划|阮汨君

口述|张春生

撰稿|阮汨君 符镓麒

编辑|阮汨君 龚月玥

出品|浙江立法研究院

(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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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的开始

我来到立法机关是个偶然的机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1978年年底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除了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外,还决定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于是在1979年的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制委员会。我记得,最开始有80个委员,主任是彭真。彭真同志从1954年起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他是理论家也是实践家。当时的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也都是权威,比如胡乔木等老同志。不过,他们的平均年龄都70岁以上了。所以,需要一些年轻人来干活,但是又年轻又懂法的难找。那时候学过法的专家都在干校呢,有的被打倒了还没落实政策。至于我,原来在北京市委做点政策研究,接近法律,但还不是法律,会做点文字工作,于是把我找来了,开头我就跟着抄抄写写。国家工作的领域有多宽,法就有多宽,所以真正要做到又懂法又懂专业,很难。一开始,法制委只有一二十个人,不分摊儿,不像现在,分这个室那个室。大家都对彭真、王汉斌同志负责。无论立什么法,都得先学。比如,提出要立专利法,但我不懂专利。于是,我从什么是专利、有了专利权会有什么后果、哪些应该授权、哪些不应该授权等问题开始学习,非常繁琐累人。我在学术上没什么积累,只是干了不少具体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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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2月24日的《河北日报》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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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宪法是改革宪法吗?

我参加过八二宪法修改的一些具体工作。在宪法修改委员会开会讨论的时候做记录员。关于八二宪法,我看学界有一个概念叫改革宪法,但迄今为止,我还没有看到过一个比较规范、权威的解释。怎么叫改革宪法?从国际的宪法来说,像社会主义国家苏俄的革命宪法,法国宪法从1789年到1958年,大概不下10来部,你说哪个是个改革宪法?美国立宪的时候13个州,你说是不是改革宪法?所以我对改革宪法的概念并不清晰,我也希望政治家或法学家能够做一个规范的解释。

根据我个人的经历,我对八二宪法的看法是什么呢?我认为它从宪法上确定了国家新的发展战略,同时启动了改革。八二宪法里有不少关于改革的规定,包括一些大的转变。比如,把工作重点从阶级斗争转移到发展经济上来,这是指导思想的转变。立法也要遵循它,里面做了若干完善人大制度的规定,像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赋予地方立法权,县以上建立地方人大常委会,这个都属改革规定,并且单有一条规定要利用外资。对外开放也是改革。它启动了改革,但是不是就是改革宪法,我个人现在还说不清。八二宪法在理论上有两个大依据,在彭真同志的说明里说了,一个就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再一个就是1981年通过的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这两个大依据,是总结了建国以来的经验和教训,启动了国家的中心任务——经济建设,启动了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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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刊发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 图片来自网络

但是八二宪法还有个思想,在宪法说明里也有,就是要以五四宪法为基础。这个思想是怎么确立的呢?在彭真同志具体接手之前,胡乔木同志主持修改宪法工作,整个过程搞得很民主,但在若干重大问题上都存在认识的不一致。比如说,人大要不要实行两院制?我写过一篇东西介绍这个问题。(参见《82修宪:“两院制”是如何提出的》,载《文摘报》2015年08月08日05版。)一些地方不赞成设两院,认为这种体制集中意见很麻烦,不适合现实国情。这是个大问题。还有一些问题,比如,要不要给地方立法权,给到哪一级,都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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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委员会讨论图片来自网络

1981年夏天,胡乔木因病休养。中央和邓小平委托彭真直接主持宪法起草工作。彭真接手以后,他觉得我们要起草一个草案,要搞得比较成熟,再提交给宪法修改委员会讨论。当时考虑可以以五四宪法为基础,同时增加一些新的经验。五四宪法是第一部宪法,相对来说,它比较完善。以五四宪法为基础这个原则是这么确立的。这么确立以后有一个好处,就是起草中的分歧比较少,进展也比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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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主持82宪法的修改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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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合影 图片来自网络

但是,以五四宪法为基础也带来一个问题。五四宪法有一个大思想,实行过渡时期总路线,就是“一化三改”。“一化三改”的主要内容是:向社会主义过渡,促进社会主义工业化,对个体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这就带来了这样一个结果,要完全变成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实行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消灭私有制,同时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所以,五四宪法从指导思想上还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是比较偏向于苏式社会主义。

我们国家,包括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不是一次完成的。八二宪法代表着我们当时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其中有相当的传统社会主义因素,比如在所有制上不承认私营企业,也没有肯定市场经济。要说局限,这是历史的局限。

后来随着实践的发展,我们的认识前进了。1988年2月8日,党中央主要负责人约万里、彭冲、王汉斌谈修改宪法问题。提出:这次修改宪法有两条原则。第一,改革要遵守法律,法律要为改革服务。第二,限于修改必须修改的条款,对于不改就会妨碍改革的,应当改。接着在彭冲、王汉斌同志具体主持下,邀集各方面人士反复研究,并经彭真委员长主持委员长会议,确定了两条修正案,报送中央:一条是承认保护私营经济,一条是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两条在当年的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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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万里主持 图片来自网络

到了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对宪法又进行了一次修改,这次修改得比较多。修改的背景是邓小平的南巡讲话,以及党的十四大确立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宪法修正案在所有制和分配制度上都更加完善,规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实际上是承认了生产要素包括按资分配。这以后仍有修改。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也陆续写入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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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图片来自网络

我认为,从理论上说,宪法的修改是把对社会主义的新认识用宪法确定下来。总体说这些修正案体现了这个思想。毛主席说,人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现在改革也不能说已经完成了,所以必要的修宪工作恐怕今后也不是就停止了。国家修宪都是很慎重的,要经过反复的讨论,向全民征求意见。一个国家频繁地修宪会造成不稳定,但不顾实践的客观要求,一成不变也会有问题。

在传统社会主义中,就是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是苏联模式。事实证明那个模式是僵化的,它实际上是行政控制经济。我国经过计划经济时代,产供销都靠政府计划,包括中央计划、地方计划,这造成的后果,没有将社会创造财富的活力激发出来,产品短缺。这是苏联模式的一个重大缺陷。我认为苏联瓦解的原因,固然可以说几个方面,归根到底是两条:一条旧体制束缚了发展,再一条先锋队脱离了群众,脱离了人民。它们已经过去了。在我看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传统社会主义有大的区别。党的历次党代会政治报告都对这个问题有分析。有人说我们的社会主义是现代社会主义,是适应现代的,有生命力。

市场经济不是一步到位的。八二宪法通过以后,1984年召开了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来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还不是市场经济。党内多数人说,社会主义也有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多了,不但有利于国家,还有利于群众。比如原来北方没有黄岩蜜橘,这是从浙江台州的黄岩买来的。这一过程中,个人搞运输可以赚钱,北京市民也吃到了橘子。此外还包括杭州的笋,我1981年到杭州,住在新新宾馆,一到自由市场就看到这么大的笋,这是北方没有的。长途贩运过去都被当作是投机倒把,但从实践来看,国家得益、个人得益、社会得益,所以商品经济是从实践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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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提出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还是被计划控制着的。1981年出台了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一方面承认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平等主体之间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订立合同,但是其中有一条,如果国家经济计划改变了,合同也要跟着改变,它服从于计划。当事人因为国家计划改变违反了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经济合同法的局限所在。到了1987年十三大之后有个新提法,就是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这在思想上又进了一步。

但以后要不要再往前走?再往前走,不同意见就多了,就犹豫徘徊了。反映在立法工作上,就是行政法立得较多,民商法、经济法比较少,其原因就是对社会主义认识、对市场的认识问题还有待解决。

在这个历史关头,邓小平总结国内外历史经验,对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提出了重大思想。1992年,他在南巡讲话中提出,计划和市场都是手段。计划多一点,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提出了三个“有利于”国家发展的判断标准,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也是实践得出来的认识。随后,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由次年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修改,载入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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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南巡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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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中的立法:

稳妥处理‘定’与‘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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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会场 图片来自网络

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大特点。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了法制建设,也启动了改革。在改革当中进行的立法,与一般立法的区别在哪儿?我认为就是处理“定”与“变”的关系。这个“定”就是,成熟的发展和治理经验用法的形式确定下来,长期不变,从国家的领导人到老百姓一体遵行。如要改变得按法定程序修改法律。所以这就涉及到法的一个基本性质,稳定性。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讲话中讲到立法,其中他把稳定性放在前面。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权威到什么程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而改革则是改变不适应发展、不适应国家治理的东西。但哪些东西不适应不是匆忙决定的,需要慎重考虑。所以“定”与“变”是一对矛盾,咱们这些年立法就处在这个矛盾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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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公报 图片来自网络

在立法技术上处理“定”与“变”的矛盾也是一种学问。从个人感悟来说,对一个简单的事情进行改革,不必立法,可以做一个决定。而对于比较复杂的、难做的事情,立法的条文要少,要写得原则一点,给将来的改革试验留下一个空间。我举一个例子,1979年的第一批法律中制定了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邓小平在三中全会提出的是制定外国投资法,其中有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等多种具体方式。但是我们没有制定这个法的经验。过去有一个合资企业,就是中国和波兰的中波轮船公司,双方各出资50%,波方的总部设在格但斯克,我们的总部设在上海。但这也算不上什么经验,参考价值不大。在彭真同志的主持下,找了几个大企业家,商量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还通过各驻外使馆收集了有关国家办合资企业的经验。对于中外合作、外资独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等模式,由于都不熟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限定了一种模式,即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中外双方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比例分成并承担责任。这个法的草案原本14个条文,后来时任委员长的叶剑英说,是不是再增加一个条文,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叶帅的意思就是表明我们的法律是高度稳定的,常委会没权力修改,修改权在大会,以取信于外资。所以,对于没有充分经验的立法,条文少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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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刊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图片来自网络

再比如传染病防治法的制定,当时涉及到饮用水的问题。那时候的卫生部起草的草案,各地的饮用水不得含有致病性微生物。这个条文出发点很好,但是立法必须要行得通。中国的饮用水源各式各样,在杭州、宁波和嘉兴,现在喝矿泉水是常见的,至少也喝自来水。但在西部地区,比如山西、陕西农村,则喝井水。那时在牧区,如内蒙古、新疆牧区还有用滩水的,人畜共饮一摊水。这一时难解决。要求饮用水中不能含有致病性微生物,这在全国行不通。所以这个条文必须得改,所以这条改成了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规定得原则了一点。至于什么标准,中央能定,地方也可以定。规定的原则就是为了给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当然,我也不赞成立法都那么原则,因为这样的法律将无法操作。

还有一个办法,就是授权。八十年代,我们曾经有两个向国务院立法授权决定,一个是1984年把工商统一税分解成四个税。工商统一税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被分解成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第二个1985年的大授权。因为各地提出的法律需求比较大,有的立法需求是必要的,如公司法、劳动法,但是条件不成熟,所以立不出来。为此,授权国务院在改革开放时期先制定行政法规,等条件成熟了,再将其上升成法律。这样既合乎立法制度,又能让法律可行。所以可见,为了处理好“定”跟“变”的关系,全国人大在立法方法上还是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一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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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图片来自网络

邓小平十一届三中全会讲话把法的稳定性摆在前面是有道理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想发展起来,必须在政策上、法律上保持长期稳定,动乱不能带来发展。过去我们靠政策治国,因为政策不稳定,有时候会针对临时的需要而变化,特别是地方,政策变化大,老百姓对此有意见。

举例子来说,那是一个夏天,我在四川一个地方看到农民卖猪,那时候是计划经济时期,当地农民的收入基本上要靠卖猪。但是当时有一个说法,就是“多砍少赶”。养猪有一个生猪存栏量,生猪存栏少了,人们可能就吃不上肉了,政府就着急,所以拼命地鼓励农民养猪,有的是奖励饲料粮、饲料票,有的是奖励钱。但等农民都养起猪来了,它却不收购那么多。农民在夏天排着队,用车、用筐卖肥猪,食品公司负责收,但是到下午五六点食品公司就下班了,不收了,农民又得把要卖的猪拉回去,天气太热,有的猪就热死了。这就是“多砍少赶”。我问过食品公司的相关人员,那时候食品公司都是国家所有的。食品公司的人说,我收那么多猪,猪搁一个圈里会互相咬,如果杀了,我又没有那么多冷库冷冻,损失太大。这体现了政策的多变。不只是生猪,在蚕茧、烟叶的生产收购上,也有这些现象。所以我们才要实行法治,要稳定。如果法律多变,我认为客观效果就是鼓励人家不执法。因为执行了,可能导致后来吃亏。

我认为,也不能够把法的稳定强调到不适当的地步。宪法也是如此,像宪法对私营经济的修改,1988年是承认它的合法地位,到了1999年以后就肯定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所以不能把稳定强调到不适当的地步,看准了的,该改也要改。中央提出的原则,就是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要相结合。因为改革也要有法可依。改革与立法是个大题目,全世界没有我们这种立法与改革同步的情况,需要不断总结其中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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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82条:

限权还是赋权?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没有地方人大常委会,也没有地方立法,后来决定授予地方立法权,主要是体现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体说有两个出发点,第一个是国家太大,东部比较发达,但西部还差得远,条件不一样,适用的规定也应该有区别。再一个,中央的立法需要在地方做细化的规定。要建立地方人大常委会,同时赋予地方立法权。

我参加过其中一点工作。1982年,地方立法有两个层级:一个是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第二个是国务院批的较大的市,省会市也是较大的市,在浙江省有宁波和杭州,这又是一级。开始,除了省和较大的市外,还想把地方立法权授给一般设区的市,像丽水、绍兴、温州等。但是又考虑到这些地方懂法的人不多,更谈不上立法经验,为了防止立法无序,把法的体系搞乱了,所以就只授到了较大的市。82年授给较大的市。当时还不是法规制定权,而是法规起草权。到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授予了相对完整的立法权,但是留下一个尾巴,较大的市立法还需要获得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为什么留下一个批准?有两个原因,一是立法队伍不健全,二是立法经验不充分,需要让省人大常委会把把关。后来中央决定,立法权被下放到设区的市,放的面很宽。全国设区的市一级立法主体大概293个,将近300个,立法程序上还需要让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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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现场 图片来自网络

在地方立法方面,有一个地方立法研讨会,是1991年在山东启动,过去每年开一次(从2017年开始,“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更名为“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开头若干次我都参加了,大家交流经验,形成的共识是地方立法要不求立法速度,要保证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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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现场 图片来自网络

大概就在90年代,曾经有一个追求速度的现象。有一个大省,一届人大列了200多个地方法规,到全国人大来征求我们意见。我说,200多个,而且几个门类都立,你这个搞得成吗?你回去再研究一下,从可行性上考虑,确实不可行。还有的地方为了快,常委会匆匆忙忙地搞“原则”通过,让法制工作部门文字加工。法不能原则通过,每一条都得执行,执行都有法律后果。为此,1993年我给领导写过报告,乔石和王汉斌同志批了,说要跟地方打个招呼,要不求立法数量,而要讲究立法质量。从那以后,情况有所改观。

地方立法第一要不抵触,第二要有实效,立一个就要解决相关的问题。尤其现在立法权放得这么宽,不是谁立得多谁就好,要立得管用。所以还得研究可行性,研究它的效果,这很重要。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省级和较大的市级的立法分两类,一个可以称为从属性立法,就是把中央立法细化,另一个可称为自主性立法,就是除中央的专属立法权外,地方有权限的其他事务,都可以先立。一旦中央立法了,如果地方与它抵触,就要修改或废止,这叫法律优先原则。后来将立法权授给了设区的市,比如丽水、温州、湖州等市。但对这类市的立法权限是做了限定的,就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也是考虑了客观实际的一个慎重安排,没有全面放开。在这个意义上,立法法第82条也包含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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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立法条件成熟?

立法条件成熟这个问题很难做抽象的回答。如果概括地说,我理解第一是必要,第二是可行,而且这个“可行”还要有一个积极的理解,不仅要宽严适度,还要有利于推进我们国家的发展,促进改革发展稳定。

1986年,将破产法草案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分歧很大。因为那时还没有实行市场经济。但破产法立法不是没有道理,因为商品竞争,是优胜劣汰,总得有一个退出机制。理论上的破产就两条标准,一条是资不抵债,再一条是到期债务不能偿还。所以只要搞商品经济,就不能回避破产问题。问题是当时立法是否行得通。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充分审议。最后的意见是当时破产法不成熟。为什么?作为企业运行的基本规范公司法还没有制定出来,公司权利义务、董事会、总经理权利义务、资产负债的基本要求都不清晰,还有失业保险法律也没有出来,失业职工安置也无所遵循。所以最后形成了共识,等公司法制定之后,破产法才能实施。有的常委委员说话就很生动,说现在还没有母亲,就要先有儿子。征求意见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搞清楚这个法是不是必要的、可行的。有时候很必要,但是不可行。证券法也一样。证券法早就提会审议了,但一直拖了多年才通过和实施。我们国家的股市不成熟,发股票也不是那么简单的事儿。这样的立法事例挺多,尽管必要,但它实行起来具备不具备条件,需要具体研究。因为事情都是具体的,比较难通过一个抽象的标准来判断。所以还要反复征求意见,彭真同志特别强调要听取不同的意见,这是令人敬佩的工作风格,不同意见有时总的看不可行,但里面往往有合理的因素,能让法更周到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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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6月16日,时任国家经委副主任张彦宁(中)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左一为彭真,右一为陈丕显。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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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民主贯穿立法全过程?

这是一项很艰巨的工作。立法除立法机关的工作外,还要有公众的广泛参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每个法案所反馈的所有意见,包括几十个中央部委和地方人大的意见,都要详细地整理成简报,不能有遗漏。至于宪法花精力就更多了,82宪法征求意见花了4个月,各地反馈的意见经整理有6万字。有些是多数的倾向性意见,有些是少数意见,都要整理成详细的简报,发给委员长会议、常委委员和各位代表,成为他们审议的依据。我们的整理一定要忠实,彭真同志特别强调,要将不同意见反映出来。除去书面征求意见之外,一个法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还要开座谈会,面对面听意见。

比如海关法,1950年就制定了暂行海关法,1987年又做了修订。海关就是三个任务:一是收关税;二是监管货物,违禁品不能进出口;三是将进出口情况报给海关总署。就拿走私品来说,中国这么大,市场这么宽,当时我们还没有加入WTO,国家确定的走私物面比较宽,光靠海关管走私物品是管不了的。所以80年代好几个部门都要管走私。按理说都应该由海关管的,但在我们国家特殊,有两种地方海关管不了,一个是广大的边境,比如新疆、西藏、内蒙古,边境上如果有走私活动,海关有那么多人查吗?还有一个是海上,我们的领海很宽,渔民划着船出去,在海上走私了。所以这一块就分给了边防警察。到内地,市场上对走私物的查缉就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所以有好几个部门管走私,海关基本上只管口岸部分。经过充分发扬民主,广泛调查研究,对客观情况把控得比较准,立法才能符合实际,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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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为1951年海关法,右为1977年海关法。

图片来自网络

作为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使委员和代表们畅所欲言。这很重要,委员原来155位,现在增加到175位,代表大会近3000位代表,各抒己见,最后集中多数人意见,形成法律或决定。

说民主要依赖协商来实现,这么说并不准确。协商是中国特色,从1949年政治协商会议开始,我们就有了协商。五四宪法之后,共同纲领停止,政治协商会议还保留了。后来协商扩大了,方方面面都要协商。就人大立法来说,我认为,不好说依赖协商,我的理解,人大立法是协商跟票决相结合。在立法程序上,人大组织法、议事规则没有说协商,但是工作上体现了协商的精神。我们的立法程序,在中央是4个环节,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案的公布。地方较大的市多了一个环节,需要省里批准。其中,审议阶段用的时间最长,花的精力也最多。这里面贯穿了协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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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图片来自网络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贯穿的基本原则就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就立法来说,五届人大是一审制。即一次会议提出法律案,当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来审议海上交通安全法时,遇到了一个问题,就是像远洋船队的轮船,船长、大副被海监处罚了,允不允许船长、大副不服,到法院起诉。这事儿认识上有分歧,当时管海上交通安全的交通部部长说不成,检查人员帽子上有国徽,告他们等于告国家。当时在天津厅讨论,4个副委员长都参加了,也没有说服交通部长。这里涉及的一个问题是,要不要设立行政诉讼制度,允许民告官。

从这个立法开始,彭真同志说,不一定要当次会议表决,第一次让委员研究,表达对法律的总体意见。隔两个月再开第二次会议,这两个月内由委员调查研究,听取地方意见,到第二次审议再通过。到了九届人大,为了把法律搞得更细致,在立法法里规定了三审制。咱们三审制与外国的“三读”不是一回事,指的是一般立法审议要开三次常委会。审议阶段委员和代表要充分发表意见,有不同意见不要紧,进行分组讨论、联组讨论。虽然叫审议,但这里面充满了协商精神。

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好多分歧在审议阶段就化解了。有的发两次言,表示收回上次的意见。但是光有审议阶段并不行,法律的通过总得经过表决。我们的立法最后有一个表决阶段,每个代表和委员都按表决器。就法律表决而言,多数能获得相对的多数票。

也有的法律案因审议不充分而没有通过。我举个例子,我们基层自治的法律,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当时审议是两审,不太充分。到表决的时候,有一个委员站起来,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居民委员会自治组织的成员,能不能在居委会里搞点生产活动?审议的时候有两种意见,各有各的道理。有人反对,居委会那么多事儿,他们那些人要是去搞生产了,谁办这些居民的事儿,比如卫生、治安、学生的校外教育?我当过街道办事处主任,我知道这很难。另一种意见说,要是不搞点儿生产,居委会的人又多是家庭妇女,没有正式工作。那他们靠什么吃饭?搞点儿生产,比如挑布绣花、糊点纸盒,有点儿收入才能维持运作。交付表决时,结果是这个法没通过。下来以后,委员长会议提出就这个问题进一步调研。我们去了一些地方调研,多数地方觉得居委会成员适度地搞生产还是可以的,也是应该的。于是,对这一条进行了修订,对生产做了一些限制,这个法律案就通过了。

1999年4月29号,表决公路法的修正案。当时154个委员,表决结果是77票赞成,剩下的77票中有的反对、有的弃权。李鹏委员长当时是主持人,说77对77没过半数。为什么没过半数?因为常务委员里边有一些是工会的领导,参加庆祝五一劳动节的会去了,还有一些请病假,有的对法律案的一项公路收费改革方案有不同意见,所以这个法没通过,后来专为这个问题做了调研修改,才通过了修正案。

没有票决就不能体现多数原则,法律案必须经代表大会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才算通过。所以我理解,我们是协商与票决相结合的,不是简单的票决。外国没有我们这种审议,不同议会党团或议员之间时常利用修正案方式互相否决。美国克林顿时期为了一个增收节支案,在参议院50票对50票,最后时任副总统兼参议院议长的戈尔给民主党投了一票才通过了。我们的审议里充分体现了协商,体现了协商与票决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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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立法规划’的作用?

上世纪八十年代,全国人大开始订立立法规划。在国际上,西方国家没有这做法。就我所知道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好像原来的保加利亚有过。原来就立法项目征求意见的时候,各部委和地方从部门需求出发,要立这个、立那个,往往形成一个“大拼盘”,也不分可行不可行。那么经过初步的论证和征求意见,认为有一个规划、有个大致遵循会做得更好一些。从七届人大开始,每一届人大都有个规划。后来这个规划又进一步细化,分两档:一档是初步认为基本可行,力争在本届通过;第二档是有一定基础,要进行研究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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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4月,万里委员长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的讲话中提出,“今后五年,我们立法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无论是新法律的制定,现行法律的修改,还是法律的解释,都是关系全局的大事,都必须审时度势,积极而又慎重地进行。本届人大的立法工作,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本届常委会要制定出一个五年立法规划,然后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条件不成熟的,继续由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大事记》,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68页。)图片来自网络。

我个人对立法规划有两个认识。第一个认识,这个规划是指导性的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完成也不违法。起初觉得它可行,后来觉得不成熟,没有完成也可以。有的立法虽然在规划外,但成熟了也可能制定。

第二个认识,我认为不能过分强调这个立法规划的作用,这个道理在哪儿?在人大组织法上,不管是全国还是地方立法,都有个提案主体规定。像全国人大的提案主体,包括中央几个大机关、人大内部专门委员会、30个以上代表联名,地方原来是10人代表联名,后来修改成30人以上联名。但是如果30人联名提出了法规案,就应得到相应处理,就得有说法,或者列入议程,或者转成建议。主任会议或者代表委员提出来了,也都得有个交代。这是有法律根据的。如果说因为规划没列而不予置理,这是与法律相抵触的。所以,过分强调了立法规划的作用就跟法律抵触了。在立法实践中,规划外立的法并不少见。

编辑:柴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