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关于严禁“三烧”的通告

关于严禁“三烧”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环境,防止“三烧”造成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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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辖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焚烧秸秆、树叶、树枝、荒草和垃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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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法处罚焚烧行为。对擅自焚烧农作物秸秆等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阻碍、干扰执行禁止焚烧秸秆等公务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项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对在秸秆焚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作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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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焚烧秸秆等污染环境的行为,举报电话:0359-6698002。

绛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来源 | 生态绛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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