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发布警情通报,33岁的网民刘某为博取网络流量,在互联网散布“西安下雪”的虚假视频,扰乱公众视听,造成恶劣影响,公安局依法对刘某处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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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近期还有一些网络谣言被处理的案件也引发了广泛探讨。例如,7月27日,周某在某App上散布有关衡阳摩天轮相关的相似五张拼接不实图片,并配文“咱也是第一批坐上的人”,被警方依法行政处罚;9月18日,陈某地震后发布高层楼房疑似开裂的视频,后经现场核实,该房屋中间裂缝为伸缩缝,陈某因网络谣言被肥东县公安局依法拘留5日。

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除第25条外,公安机关用以打击网络谣言的条文,还有第26条的“寻衅滋事条款”。其背景又在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曾于2013年9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有律师解读:吹牛也可能违法

有网友表示不解,使用网络时,吹牛“玩梗”或者误解了某些现象进行发布,是否就有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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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此类新闻认为,“吹牛”如果逾越边界,则可能构成违法。赵良善律师指出,梳理相关案例不难发现,警方近乎都依据以下构成要件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人主观为了私利(流量)、博取眼球,实施了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结果造成了大量转发、相对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

“吹牛”未必违法、未必构成造谣,但如果“吹牛”是为了私利(流量),造成了大量转发,且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那么“吹牛”就变了味,就异化为了造谣。“吹牛”一旦上升为造谣,则属违法,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北京大学赵宏教授认为,惩戒网络言论不该扩至寻衅滋事

无论是在网络还是真实世界,言论自由都有其边界,例如言论自由的行使不能伤及他人的名誉荣誉,不能通过散布虚假言论、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

但是,网络行为,并非行为、而是言论;将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行为归入寻衅滋事或是违法行为,是将原本并不直接关涉言论自由的寻衅滋事扩张适用到对网络言论的惩戒和打击。

何为“谣言”,很难判断。在过去的行政实践中,不乏有人因发布未经官方认定的信息而被处罚的事例,有的甚至是在当事人被处罚后,该信息又由公权机关所确认,这就使行政处罚反而产生了极其负面的社会效果。

在衡阳披露因谎称坐了尚未运营的摩天轮而被处罚的案例公布后,有网友评论称,是不是吹牛都得被处罚了?那小时候作文里写的“我坐上宇宙飞船飞向外太空”,如果配了图是不是也得被处罚?在这些戏谑调侃背后反映的,是公众对处罚滥用的忌惮和担忧。

以上综合来自红星新闻、风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