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的终极目标就是案结事了,让矛盾实质性消除,作为司法工作者,更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司法理念,树立案结事了的司法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靖远县法院乌兰法庭法官在成功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总结道。

2024年3月29日7时许,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某小区大门西侧时,车辆前部与焦某正在向后推行二轮电动车的左后侧相撞,致焦某膝盖等处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将焦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累计花费2万余元。由于是非机动车相撞致人受伤,李某和焦某就损害赔偿责任和金额产生异议,后诉至靖远县法院请求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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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法院乌兰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了解了案件详情,抓住争议的矛盾焦点,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协调劝导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引导双方冷静下来,接受调解。随后,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赔偿项目进行了一一斟酌比对,理清了各自责任,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当庭给付焦某各项损失5034元,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因为常受堵车的困扰,电动车灵活、便捷,是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电动车在给我们的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会因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或者疏忽大意造成一些事故。再次提醒各位非机动车驾驶人员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安全意识,安全文明出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与人身损失。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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