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贾女士花了600元从熟人店里买了一件羽绒服,谁知道剪标签时竟发现吊牌价竟然标着499元,贾女士觉得自己被骗了,便想退货,可她又担心熟人不退,于是她找来了调解员。
贾女士和这位熟人的关系很不错,她所穿的衣服几乎都是从熟人这里买的。当时看上这件羽绒服的时候,熟人告诉她,这件衣服一开始是卖1000多元的,但是现在只剩一件了,所以就只需699元处理。
熟人告诉她,这件衣服的码数正好合适她穿,就建议贾女士试穿一下是否合适。贾女士觉得这件衣服便宜了几百元,于是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试了一下衣服。结果衣服上身的效果特别好,贾女士也很喜欢。于是她要求熟人再少一些钱,她把这件衣服买了。
熟人跟贾女士说,可以650元给贾女士,贾女士觉得反正都已经是处理了,然后就要求熟人600元把这件羽绒服卖给她,而熟人也同意了。
600元买到一件这么划算的羽绒服,贾女士很是高兴,便把衣服拿回家。正好没过多久贾女士要出席一个重要的场合,于是贾女士就想穿这件羽绒服。
由于当时买回来的时候没有剪掉标签,所以穿的时候有些碍事,因此贾女士便把标签剪掉。
当她把标签拿起来时看见标签上面竟然标注着499元的价钱。贾女士想到熟人竟然把一件499元的羽绒服,给她卖600元,她心里就很不舒服,这摆明就是在欺骗她,并且她觉得熟人一件衣服卖两个价钱实在是太坑人了。
所以看到标签的那一刻,贾女士的唯一想法就是要把这件衣服退了。她一想到自己一直都是在熟人那里买衣服,熟人竟然欺骗她,她心里就特别不平衡。但是她觉得自己去找熟人讨个说法,并不妥,于是她找来了调解员。
她把调解员带到熟人那里,熟人得知标签上有价钱之后,立马表示,这个标签不是他们贴的。熟人做出解释,由于来他这里买衣服的人很多,有些顾客还带着孩子过来。
可能是有些孩子比较调皮,在买别的衣服时,把标签撕下来当贴贴纸,随后在他们不注意的情况下,把499元的价钱,贴到标签上去,所以才会造成这么一个误会。
并且熟人还表示,在他们店里卖的都是欧货,都是料子比较好的衣服,而这些衣服上面都没有贴价钱的标签,因此贾女士所买的这件衣服上有499元的价钱,不可能是他们贴上去的。
随后他们还撕破脸皮地说,由于这件衣服,贾女士已经买回去两三天了,现在才回来说标签上有价钱,因此他们还怀疑有可能是贾女士自己贴上去的价钱,由于不喜欢衣服了,所以才找这个理由来退货。
对于熟人的说法,贾女士也不好说什么,因为其他衣服上确实没有标价钱。平时来店里买衣服,都是熟人一口价卖给她的,衣服上也是没有价钱的。
而买这件衣服时也由于信任熟人,所以说好价钱之后自己就把衣服拿走了,根本没有想到会出现现在这种情况。
由于发现499元的价钱在标签上,而当时买的时候是600元,出现一件衣服有两个价钱,并不是在买衣服当天发现的,所以对于标签上有499元的标签,现在谁也不能拿出证据说服谁。
因此调解员觉得,现在既然贾女士的要求是退货,如果熟人愿意退货,那么就没有必要再追究下去。
而熟人也表示,他们还希望贾女士再过来买衣服,所以不会做出欺骗贾女士的事情,既然贾女士现在不满意这件衣服,他们也愿意给贾女士退货。
虽然这位熟人表示标签上的价钱不是他们贴上去的。但实际情况却是贾女士买的时候是600元,而标签上确实有499元的价钱。熟人的一件衣服确实存在两个价钱,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价格欺诈?
首先,《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
在这件事情中,熟人利用贾女士对其的信任,故意说原来1000多元的衣服,现在买699元,利用贾女士觉得得到便宜的心理欺骗贾女士,这种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价格欺诈行为。
并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解释,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和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这种行为是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既然一件衣服,在事实上构成了卖两种价钱,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价格欺诈,那么熟人就应当赔偿贾女士的损失。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也就是根据以上法规,贾女士不仅可以要求熟人返还自己买羽绒服的钱,还可以要求熟人进行买衣服价钱的三倍的赔偿。因此如果贾女士走法律途径,熟人需要赔偿2400元。
本来熟人想在贾女士身上多挣一些钱,可没想到却在细节上被贾女士发现了,估计贾女士以后也不会去他那里买衣服了。
贾女士在熟人跟前买衣服被骗,大家是否有过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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