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县限制车型限行禁停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道路交通秩序,压降道路交通事故,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减轻机动车尾气污染,持续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现决定对肥东店埠城区、撮镇镇的限制车型限行禁停区域进行调整,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限制车辆类型
所有重、中型载货汽车(黄牌),专项作业车(含混凝土搅拌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含挖掘机、装载机、吊车等)及拖拉机,运输危化品车辆。
二、限行禁停区域
1、限行区域
每日6时至22时限制车辆类型禁止驶入店埠城区、撮镇镇下列区域范围。
店埠城区
北边界:包公大道(祥和路-龙兴大道)以南、包公大道(祥和路-柳孜路)以南;
西边界:柳孜路(包公大道-长江东路)以东、长江东路(柳孜路-祥和路)以北、祥和路(长江东路-龙城路)以东、龙城路(祥和路-桥头集路)以北、桥头集路(龙城路-瑶岗路)以东;
南边界:瑶岗路(桥头集路-醉翁路)以北;
东边界:醉翁路(瑶岗路-山水路)以西、山水路(醉翁路-龙泉路)以南、龙泉路(山水路-龙城路)以南、龙城路(龙泉路-双山路)以北、龙兴大道(龙城路-包公大道)以西。
以上区域内,除包公大道(祥和路-龙兴大道)、柳孜路以外的边界路段以及撮镇路(站北路-瑶岗路)、站北路(撮镇路-龙泉路)允许通行。
店埠城区龙城路(桥头集路至龙泉路路段)全天24小时禁止限制车辆通行。
撮镇镇
北边界:瑶岗路(撮镇路-桥头集路)以南、新安江路(东风大道-王岗路)以南;
西边界:桥头集路(瑶岗路-S105)以东、王岗路(新安江路-青洛河路)以东、大众路(青洛河路-瑶岗路)以东、大彭路(瑶岗路-新世界路)以东;
南边界:青洛河路(王岗路-大众路)以北、瑶岗路(大众路-大彭路)以北、新世界路(大彭路-东风大道)以北、S105(桥头集路-撮镇路)以北;
东边界:东风大道(新安江路-新世界路)以西、撮镇路(瑶岗路-S105)以西。
以上区域内,边界路段以及大众路(新安江路-青洛河路)、瑶岗路(大彭路-东风大道)、马桥路(冯城路-撮镇路)、冯城路(马桥路-曹坊路)、曹坊路(S105-撮镇路)允许通行。
2、路面禁停区域
全天24小时禁止限制车辆类型停放至下列区域范围内道路(包含边界路段)。
店埠城区
北边界:岱河路(祥和路-龙兴大道)以南;
西边界:祥和路(岱河路-包公大道)以东、包公大道(祥和路-柳孜路)以南、柳孜路(包公大道-长江东路)以东、长江东路(柳孜路-祥和路)以北、祥和路(长江东路-龙城路)以东、龙城路(祥和路-桥头集路)以北、桥头集路(龙城路-瑶岗路)以东;
南边界:瑶岗路(桥头集路-醉翁路)以北;
东边界:醉翁路(瑶岗路-山水路)以西、山水路(醉翁路-龙泉路)以南、龙泉路(山水路-龙城路)以南、龙城路(龙泉路-双山路)以北、龙兴大道(龙城路-包公大道)以西。
撮镇镇
北边界:新安江路(王岗路-东风大道)以南、铁路北路(东风大道-龙塘幸福家园商业街)以南、裕溪路(共青路-王沟路)以南、瑶岗路(桥头集路-撮镇路)以南、和平路(翠微亭路-桥头集路)以南;
西边界:王岗路(新安江路-青洛河路)以东、大众路(青洛河路-瑶岗路)以东、大彭路(瑶岗路-铁路北路)以东、东风大道(铁路北路-裕溪路)以东、共青路(裕溪路-学府路)以东、桥头集路(瑶岗路-和平路)以东、翠微亭路(和平路-裕溪路)以东;
南边界:青洛河路(王沟路-大众路)以北、瑶岗路(大众路-大彭路)以北、铁路北路(大彭路-东风大道)以北、裕溪路(东风大道-龙塘幸福家园商业街)以北、学府路(共青路-东华大道)以北、S105(东华大道-撮镇路)以北;
东边界:东风大道(新安江路-铁路北路)以西、龙塘幸福家园商业街(铁路北路-裕溪路)以西、东华大道(裕溪路-学府路)以西、撮镇路(瑶岗路-S105)以西。
以上区域内,边界路段以及瑶岗路(东风大道-青洛河路)、铁路北路(东风大道-龙塘路)、共青路(裕溪路-新安路)、燎原大道(枣树路-新安路)、王沟路(S105-枣树路)、枣树路(徽创金悦江南骏小区段)、桥头集路(S105-新华路)24小时禁止限制车辆停放。
三、临时通行
限制车辆类型因生产生活、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确实需要在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当事人应到和睦湖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领取临时通行证审批表,经规定流程取得通行证后按照临时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临时通行证咨询窗口:政务服务中心C区14号窗口
咨询电话:0551-67735038(工作日 9:00-11:30;13:30-17:00)
四、监管措施
1.正在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应急管理车辆以及用于道路清障、垃圾运输、绿化养护、洒水清扫、市政维护的车辆不受限行区域的限制,但应遵守路面禁停要求。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进入限行禁停区域通行的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3.对违反限行禁停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安机关根据交通管理工作需要或上级明确要求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适时调整限行禁停区域、路段、时间、车辆类型等。
5.本通告自公示之日起实施,与2022年2月17日《关于在我县部分区域实施车辆限行禁停的通告》所公示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告
肥东县公安局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编辑:丽娟
►邮箱:wxxff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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