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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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施工合同中,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疏忽或者对工程复杂性估计不足,可能会出现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的情况。频繁的工程变更也会导致原有的工程价款计算方式不再适用。

并且即使合同中约定了计价方式,如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者成本加酬金等方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双方可能对计价方式的具体理解和应用产生争议。比如,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双方可能对单价所包含的工作内容、材料价格波动时单价是否调整等问题存在分歧。

那么,如果施工合同纠纷工程价款无法确定的,法院应驳回起诉吗?

最高院在《高宗友因与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不应仅因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量和价款尚未确定,便驳回其起诉。

最高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具体到本案,高宗友以其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苏山水公司支付工程款,江北水城度假区住建局在欠付江苏山水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应当进行审理。

至于高宗友所主张的施工事实及相应价款是否成立,可在实体审理时通过委托鉴定查明或依照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并作出相应判决。

原审法院虽对高宗友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但最终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等为由驳回其起诉,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原审法院认为高宗友待工程审计完毕后再行主张可以较好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高宗友的起诉,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依法予以纠正。高宗友的再审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无法确定时,法院不应轻易驳回起诉。相反,法院应当积极履行司法职能,通过各种手段来确定工程价款,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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