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陆良县应急管理局公布《陆良板桥“7·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7月10日5时42分许,在陆良县板桥镇境内白大线K6+70M处,发生一起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畜力车(马车)相撞致1人死亡、1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陆良板桥“7·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至事故地点超速、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不清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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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板桥“7·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1.云DW4XXX轻型仓栅式货车

肇事车辆之一系一辆号牌为云DW4XXX的解放牌CA5040XYK6L3R5E3型轻型仓栅式货车,登记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为个人所有,未挂靠企业,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张X琼。该车辆发生事故时处于空载状态,未从事相应运输活动,驾驶人为宋X红。宋X红与张X琼为夫妻关系。该车已由车辆所有人于2024年8月10日进行申请报废,于8月12日办理完成所有报废手续。

2.畜力车(马车)

肇事车辆之二系一辆畜力车(马车),所有人为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板桥镇XXX村委会XXX村X号的尉X忠。肇事时尉X忠驾驭。

(二)驾驶人员基本情况

1.宋X红

宋X红,1979年4月07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为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三岔河镇XXX村委会XXX村X号。系本案中为云DW4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在本事故中受伤。

2.尉X忠

尉X忠,1955年6月16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为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板桥镇XXX村委会XXX村X号。系本案中肇事畜力车(马车)驾驭人,在本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经过

2024年7月10日宋X红驾驶云DW4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载张X琼、宋X硕)从县城云水御邸小区出发,前往活水乡收玉米。5时42分许,宋X红驾驶车辆沿陆良县白大线由东向西行至白大线K6+70米处,在避让前方同向尉X忠驾驭的马车过程中,云DW426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头与白大线北侧水泥防护墩相撞,导致车尾向右甩,然后车辆右后轮与尉X忠驾驭的马车左后侧相撞,造成尉X忠当场死亡,宋X红受伤,水泥防护墩、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陆良县白大线K6+70米处,事故路段为东西走向,东至核桃村,西至西响线,为干燥、平坦、清洁的沥青路面,路面全宽5.8米,事发路段由西向东为上坡(i=1.5%),道路中心以宽0.15米的黄色可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将路面分隔为南北两半幅路面,道路两侧均为宽0.4米的水泥质硬路肩,南侧路肩外为山体,北侧路肩外为水泥质防护墩,白大线属县道,系混合式交通,标志限速为30km/h。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30000元。

(六)其他情况

2024年7月10日天气:多云有阵雨,气温19.6℃~26.6℃,平均气温22.2℃,西南风1级,相对湿度82%。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附近下着小雨。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7月10日5时43分许,云DW5XXX号车辆驾驶人宋X红在发生事故后立即拨打120叫救护车,但因其手机通话功能故障未能报警成功,后拦下一辆路过的车,说明情况后由该车驾驶人代为报警(120、110)。5时46分一名匿名女子向陆良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称“在陆良县板桥镇马军营水泥厂出了交通事故,请你们出警处理”。110指挥中心接警后指派板桥交警中队出警处置。板桥交警中队民警于6时15分许到达现场,了解基本情况后于6时20分许向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吴X宪电话报告称:“在陆良县白大线马军营水泥厂向活水方向上来500多米处,一辆车牌号为云DW4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和畜力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请你们出警处理。”接到报告后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张X与民警吴X宪、钱X祥、徐X坤及辅警驾车赶到事故现场处置,确认驾驭畜力车的尉X忠死亡,货车驾驶员宋X红受伤去医院检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7月10日5时50分,120急救中心接到报警称在陆良县板桥镇马军营水泥厂附近出了交通事故,有人受伤。120急救指挥中心接警后,指派陆良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护车赶赴现场。急救车到现场后经医护人员检查确认尉X忠已死亡,宋X红受伤。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云DW4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宋X红垫付死者丧葬费用60000元。事故认定后,经保险公司核算理赔,含丧葬费保险公司和宋X红最终共计作出赔偿530000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宋X红驾驶云DW4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至事故地点超速、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不清。

(二)检验鉴定情况

云DW4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编号为曲恒通〔2024〕车鉴字第0708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转向系: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该车肇事采取制动时车速约为48km/h。

畜力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编号为曲恒通〔2024〕车鉴字第0709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制动系:有效。(2)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3)车速分析:数据不全,无法计算。

四、事故类别和性质

(一)事故类别

道路交通碰撞事故。

(二)事故性质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宋X红驾驶云DW4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至事故地点超速、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不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及过错是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2.尉X忠在此事故中无过错。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认定宋X红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尉X忠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二)处理建议

宋X红违反道路交通法律规定,在该起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建议由陆良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已由陆良县公安局于2024年8月21日移送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即将提起公诉)。

(信息来源:陆良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