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发布2024年第三批
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
典型案例(畜禽养殖类)
案例一:西充某农牧有限公司向水体排放畜禽养殖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0日,接群众投诉举报,龙滩河水质呈棕色且河面有死鱼,随即南充市西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西充某农牧有限公司养殖废水用管道输送至消纳土地进行消纳时,由于田间沟渠与龙滩河交汇处涵洞口未进行堵塞,造成养殖废水经田间沟渠后,流经涵洞口泄漏至龙滩河。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7日对该公司处罚款46700元。
案例二:营山县某畜禽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理畜禽粪污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2月6日,南充市营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营山县某畜禽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场内地面黑色粪污流动,经养殖场一侧的网状围栏处流出,通过山洪沟向山下流动,山洪沟内有粪污长期排放痕迹,沿途有部分树木植物死亡的情况。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13日对该公司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三:蓬安县某种养合作社向水体排放畜禽养殖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7日,南充市蓬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蓬安县某种养合作社进行检查,发现该合作社的养殖废水从管道接头处和麦田缺口处渗漏至雨水沟渠进入杨柳河。2024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合作社进行复查,发现其再次将养殖废水输送至同一农田,农田内积存的养殖废水渗漏至雨水沟渠进入杨柳河。
二、查处情况
该合作社两次向水体排放养殖废水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9日对该合作社处罚款43600元。
来源:生态南充 声明:转载出于宣传服务广大市民、弘扬正义、正气、警示之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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