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本报从兴海县政府获悉,唐玛玉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Ⅱ标段7·2窒息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据悉,2024年7月2日,青海永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温泉乡长水村唐玛玉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Ⅱ标段TN193(TG194)铁塔D腿人工挖孔桩基础时,发生一起窒息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0万元(赔偿布某某家属162万元,阿某某家属208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项目为唐玛玉Ⅱ回330千伏线路工程,专业分包单位为青海永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青海长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青海智鑫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建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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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24年7月2日7时许,阿某某、陈某、沈某和布某某4人前往TN193(TG194)号铁塔施工剩余柱腿塔基,7时30分许到达施工现场。7时40分许,阿某某用软梯爬到桩基下开始开挖作业,陈某在孔桩口监护。沈某和布某某在桩基旁绑扎钢筋笼。7时42分许,陈某呼喊阿某某,发现阿某某晕倒,呼喊无反应。之后陈某大声呼喊沈某和布某某,告知他俩阿某某晕倒在桩基内。听到消息后,布某某立即跑过来,系上安全绳爬着软梯下去救援,约30秒左右,布某某晕倒。沈某、陈某立即停止了救援,并及时向施工项目部汇报情况,请求救援。9时40分许,已经昏迷的布某某、阿某某被救出孔桩基坑。经医疗人员现场急救约10分钟后两人仍未被唤醒。11时30分许,两人被送达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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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阿某某和布某某在桩基内因缺氧窒息死亡。此外,青海永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长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智鑫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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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2人窒息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同时对责任企业和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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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注意到,青海永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派项目施工实际负责人王某某、项目部施工队队长布某某,两人均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海永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谭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青海永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任命项目经理杜某某,青海长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任命项目经理王某,两人对事故负有责任,均建议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青海长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任命项目副经理祁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青海长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任命专职安全员张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青海智鑫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部任命安全总监贺某某,对事故负有监理责任。3人均建议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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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青海永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青海智鑫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青海长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均建议由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建设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郑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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