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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从网上发现了一个案例,越看越有意思。

案号:2021年09月27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4刑初194号。

2000年1月3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决定执行死刑。

2000年4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能够从死立执变成死缓,除了吴某运气好,可能还与他的父亲有关,因为他父亲不是普通人,是一个地级市的政法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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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1日,罪犯吴某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死缓2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这个是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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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后面,这个死缓犯在监狱里竟然摇身一变成了“发明家”。

2006年12月25日,罪犯吴某因发明“多层循环锅炉”的实用新型专利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予以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看来,监狱真是一所人才的聚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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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30日,对罪犯吴某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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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6日,对罪犯吴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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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5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因吴某在服刑期间发明挖坑机获得实用对其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

2006年发明“多层循环锅炉”的实用新型专利,2012年又发明了挖坑机,这个罪犯有点才。

当然,这个坑挖的有点大,我在后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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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1日,对罪犯吴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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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4日,对罪犯吴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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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4日,对罪犯吴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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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4日罪犯吴某刑满释放。

从2003年3月21日死刑减为远期,到2018年10月24日罪犯吴某刑满释放,也就15年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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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想不到的是,在狱中表现如此优秀的服刑人员,2018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后,于2019年10月24日,也就是出狱整整一年的日子里,辱骂服务员,无故殴打歌厅顾客宗某、赵某某和汪某,致被害人宗某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这下子东窗事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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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22刑更监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中法刑执字第1061号对罪犯吴某以(挖坑机)实用新型专利认定重大立功表现予以减刑的刑事裁定。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刑更监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吴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刑罚。

两份裁定均在宣告后即生效。

2020年6月24日,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这真是人算不如天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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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要撤销这个发明家的挖坑机专利呢?

原来这个专利可是大有来头。

因为吴某有个父亲,是时任乌兰浩特市政法委副书记。

在这个父亲的运作下,服刑人员成了发明家。

2010年8月,这个政法委书记通过兴安盟科技局工作人员为吴某申请了“挖坑机”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7月6日制发了第1850656号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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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了证书,判刑竟然 遇阻。

乌塔其监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监狱长赵某认为吴某从事发明专利未向监狱提出过申请,未经监狱审批同意,不予认可。

2011年9月7日,乌塔其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研究罪犯减刑事宜,党委书记、监狱长主持会议,法制科长参加并汇报了罪犯减刑议程,会议决定为吴某等罪犯呈报普通记功减刑。会上分管法制工作副监狱长赵某提出吴某获取专利不符合监狱规定程序,事先未经监狱批准,不能认定重大立功表现,其他参会人员同意赵某意见。

正义终于战胜了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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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政法委副书记自然不甘心。

他带着专利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来到呼和浩特市,找到时任司法厅厅长徐呼和。徐曾在乌兰浩特市挂职任副市长,因此与吴某相识。

徐厅长找到监狱管理局杜副局长,说有个犯人想用专利减刑,这个犯人的父亲是他在乌兰浩特市挂职时的老同事,抹不开面子,给解决一下。

2021年2月6日,徐呼和被开除党籍。通报称,徐呼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司法、监狱系统干部疏于管理,致使多人发生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等严重破坏司法公正的重大问题,且自身肆意用权,违规干预插手罪犯调监和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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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打了招呼,事情进展很顺利。

有关人员倒签证明日期,在吴某申请专利日期(2010年9月27日)之前,证明吴某在服刑期间写写画画是在设计挖坑机。

2012年6月1日,三监区一分监区召开分监区执法合议会,会议同意为吴某呈报重大立功减刑。

2012年6月4日,三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同意为吴某呈报重大立功减刑,并将吴某减刑案卷上报法制科,法制科科长认定罪犯吴某获得“挖坑机”实用新型专利属重大立功表现,并填写了同意减刑二年的意见。

2012年7月4日,乌塔其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会议同意对罪犯吴某呈报重大立功减刑二年。

2012年7月12日,乌塔其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都同意对罪犯吴某呈报重大立功减刑二年。

2012年8月3日,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

2012年9月25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以罪犯吴某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属重大立功表现,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从原来的不予判刑,到现在的重大立功,就因为厅长一个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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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到底怎么样?

档案显示,吴某服刑期间多次被关押禁闭、隔离审查,存在顶撞民警、打架、欺负其他同犯、私藏违禁品等行为,表现不好,系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该犯释放后一年又犯寻衅滋事罪继续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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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就为这么一个服刑人员,竟然一群司法人员都上当了,这是不是说明我们的司法有一些环节性的监督失灵?

2024年10月3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