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灵山县“4·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4月23日22时10分许,钦州市灵山县县道XB60线34km+800m处发生一起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95万元。

经调查认定,灵山县“4·23”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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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4·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23日22时10分许,韦某金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且空载的桂BV6669重型自卸货车沿XB60线由伯劳镇往武利镇方向行驶,当大货车行驶至XB60线34km+800m路段(灵山县武利镇辖区)实施左转弯时,因韦某金没有让杨某会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优先通行,导致大货车车头右下部位与对向直行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4名驾乘人员死亡(摩托车超速超员)、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县道XB60线34km+800m处(灵山县武利镇辖区),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武利镇方向,西往伯劳镇方向,南侧为民宅及门前空旷地,北侧为民宅及门前空旷地(其中有一民宅标注有“梁二轮胎店”字样),道路平直,水泥路面完好、干燥,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较好,有效水泥道路全宽900cm,中心现场路面中央施划有单虚线将路面分为南北两幅路面,事故路段限速70km/h。

(四)天气情况

事发时天气晴,路面干燥。

二、事故涉及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大货车。车辆号牌:桂BV6669,车辆所有人:柳州市恒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2020年10月13日柳州市恒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柳州市瑞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33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

2.摩托车。车辆号牌:无,车辆所有人:李某(杨某会同行人员李某安的父亲,事发时李某安在随行的另一辆未发生事故的摩托车上)。车辆品牌:御野牌。该车由李某于2022年5月12日在伯劳镇大坪岭的“五羊本田”摩托车销售店以3100元的价格购得,购买的新车未注册登记,无任何保险。经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摩托车鉴定,该车因事故损坏严重,无法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事发时该车的行驶速度约为73km/h,属于超速行驶(路段限速70km/h)。

(二)车辆驾驶人情况

1.韦某金,大货车驾驶员,准驾车型:B2,驾驶证有效期限:2019年6月20日至2025年6月20日。经现场吹气式酒精检测,血液酒精浓度:0mg/100ml,排除酒驾嫌疑。

2.杨某会,摩托车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灵山县伯劳中学学生,经常以各种理由请假离开学校,杨自会曾于2022年11月因抢劫被灵山县公安局武利派出所抓获,后因其未成年未被起诉。经贵港市方舟司法鉴定所对杨某会的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7.57mg/100mL,低于酒驾标准20mg/100ml,排除酒驾嫌疑。

四、涉事单位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柳州市恒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柳州市恒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大货车所有人,登记住址为柳州市柳北区鹧鸪江路9号柳州中储物贸基地1号楼7-11,公司法人为杨某师,实际控制人为黄某东。该公司拥有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自卸货车共151辆,驾驶员108人,管理人员6名。

2.存在问题: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流于形式,缺乏必要监管,造成驾驶员安全知识欠缺,安全意识淡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到位;对车辆非法改装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柳州市大桥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柳州市大桥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0月24日成立,登记住址:柳州市柳石路253号北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82005023507,公司法人:罗某。

2.存在问题:2020年10月22日,该公司为大货车进行检测时,对车辆检验把关不严,出具失实报告(大货车注册登记检测过线视频中轴重数据、整备质量大于该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部分)》中轴重数据、整备质量)。

(三)桂林易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桂林易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成立,登记住址:桂林市永福县永福镇糖厂坡(原永福县缫丝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02005024030,公司法人:韦某能。

2.存在问题:2022年9月1日,该公司为大货车进行年检,对车辆检验把关不严,出具失实报告(出具的《机动车(适用于三轴及以上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部分)》中大货车轴重数据与注册登记时不一致)。

五、相关单位存在问题

(一)灵山县伯劳中学

灵山县伯劳中学,控辍保学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成效不明显,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定职责。未能及时将具体情况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劝返工作效果不佳,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效果不明显。对未按时返校上课学生未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生存在失察、失管现象,致使本校3名反复离校或疑似辍学的在籍学生在该事故中死亡,造成不良影响。

(二)灵山县新圩中学

灵山县新圩中学,控辍保学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成效不明显,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定职责。未能及时将具体情况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镇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劝返工作效果不佳,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效果不明显。对未按时返校上课学生未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生存在失察、失管现象,致使本校1名反复离校或疑似辍学的在籍学生在该事故中死亡,造成不良影响。

(三)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未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道路交通管理和车辆、驾驶员管理不力,对农村地区摩托车无牌无证、超员、超速、未佩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整治打击力度不够,对未成年人违法交通行为整治成效不明显,震慑力不足。

(四)伯劳镇人民政府

未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控辍保学“双线四包”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成效不明显,对伯劳中学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到位情况失察。对未达到法定年龄驾驶电动车和摩托车的中小学生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劝导工作不到位。

(五)新圩镇人民政府

未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控辍保学“双线四包”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成效不明显,对新圩中学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到位情况失察。对未达到法定年龄驾驶电动车和摩托车的中小学生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劝导工作不到位。

(六)灵山县教育局

灵山县教育局,对义务教育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保学基本制度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对辖区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控辍保学工作监督和指导不到位,对未成年学生反复离校或疑似辍学问题失察,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效果不明显。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调查认定,韦某金驾驶非法加装栏板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转弯行驶过程中,没有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杨某会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夜间驾驶未依法登记入户且载人超员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1.韦某金驾驶擅自改变外形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转弯行驶过程中,没有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其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杨某会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夜间驾驶未依法登记入户且载人超员的无牌摩托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及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其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灵山县“4·23”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司法机关正在处理人员

韦某金,大货车驾驶员,驾驶擅自改变外形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实施转弯行驶过程中没有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二)其他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杨某会,摩托车驾驶员,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夜间驾驶未依法登记入户且载人超员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杨某会属于未成年人,且在该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黄某东,柳州市恒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车辆存在非法改装等问题隐患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钦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对该企业实际控制人黄伟东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三)对涉事企业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1.柳州市大桥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2日,在为大货车检测时,涉嫌出具失实检验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桂林易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9月1日,在为大货车检测时,涉嫌出具失实检验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柳州市恒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货车车属单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驾驶员安全学习流于形式,安全知识欠缺、意识淡薄,涉事大货车驾驶员韦某金未按规定让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到位;对车辆非法改装等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有关规定,建议由钦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钦州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