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以下是修改人名后的案例内容:
一、案例背景
张悦因对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的份额确认问题将王红、孙强、孙俊诉至法院。各方对于房屋份额及遗赠的执行存在争议。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张悦。
三、原告诉称
张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确认我对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享有 70%份额,王红享有 18%份额,孙强、孙俊享有 12%份额。
2. 判令确认我对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享有 1/6 份额,孙强享有 2/3 份额,孙俊享有 1/6 份额。
3. 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王建国与李芳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女,长女王霞,次女王红。孙强系王霞之夫,孙俊系王霞之继子,张悦系王红之女。李芳于2018 年 4 月 23 日去世,王霞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去世,王建国于 2021 年 1 月 10 日去世。王建国曾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订立遗嘱一份,将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以及其依法继承李芳的全部财产、依法继承王霞的全部财产均遗赠给外孙女张悦。依据已生效判决文书并结合上述遗赠内容,我享有一号房屋 70%份额,二号房屋 1/6 份额,且孙强需向我支付存款及保险理赔金折价款,孙强及孙俊需向我支付诉讼费。故诉至法院。
四、被告辩称
1. 王红辩称,同意张悦的事实理由及全部诉讼请求。
2. 孙强、孙俊辩称,我要求一号房屋全部归张悦所有,按照一号房屋市场价值 880 万元计算,张悦向我们支付房屋折价款 1056000 元,不要求确认份额。同意张悦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法院查明
1. 王建国与李芳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女,分别为王霞及王红。孙强系王霞之夫,孙俊系王霞之继子,张悦系王红之女。李芳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去世,王霞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去世,王建国于 2021 年 1 月 10 日去世。
2. 王建国曾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并有两名律师进行见证,遗嘱主要内容为:我所有的全部财产以及我依法继承我老伴李芳的全部财产和我依法继承我女儿王霞的全部财产,在我百年以后全部由我的外孙女张悦一人继承,且不作为张悦与其未来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落款处有王建国签字捺印并写日期,两名律师作为见证人在落款处签字写日期。
3. 王建国与孙强、孙俊,以及王建国与孙强、孙俊、王红之间曾进行两起继承纠纷诉讼,均已生效。本院判决书判决一号房屋由王建国享有 70%财产份额,王红享有 18%财产份额,孙强、孙俊享有 12%财产份额。本院判决二号房屋由孙强享有 2/3 产权份额,孙俊享有 1/6 产权份额,王建国享有 1/6 产权份额,房屋所涉剩余贷款由孙强负责偿还。
4. 经查,双方未就上述两份判决办理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孙强、孙俊尚未按照该判决内容向王建国支付相关款项。
5. 王建国去世后,张悦于 2021 年 2 月通过邮件及短信方式告知孙强、孙俊其接受遗赠,并告知王红其接受遗赠,王红表示同意。
6. 庭审中,张悦先是要求一号房屋归其所有,以该房屋市场价值 880 万元为基数,按照生效判决确认的份额分别向三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孙强及孙俊对此予以认可,并认可房屋市场价值数额。张悦并要求二号房屋归孙强所有,由孙强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孙强及孙俊对此不予认可,称二号房屋系央产房无法上市交易无法得知市场价值。
7. 本院向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得知二号房屋无法上市。之后,张悦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双方对于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所享有的份额。孙强、孙俊仍坚持要求一号房屋归张悦所有,由张悦按照上述标准向其二人支付折价款。张悦称在两套房屋均具备作价并互相抵扣折价款的情况下,可以核算应支付的折价款,但在仅支付一号房屋折价款,无法与二号房屋折价款进行抵扣的情况下,无力负担折价款金额。
六、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张悦享有 70%份额,王红享有 18%份额,孙强、孙俊享有 12%份额。
2.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由张悦享有 1/6 份额,孙强享有 2/3 份额,孙俊享有 1/6 份额。
3. 孙强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给付张悦折价款 124700 元。
4. 驳回孙强、孙俊的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查明的事实,生效判决已就相关事实进行了判定,但在判决尚未执行的情况下,王建国去世。经查,王建国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将其遗产遗赠给其孙女张悦继承。在王建国去世后,张悦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据此,上述生效判决中确认王建国享有的权益,依法应由张悦享有。
故法院判决,对于一号房屋,由张悦享有70%份额,王红享有 18%份额,孙强、孙俊享有 12%份额;对于二号房屋,孙强享有 2/3 份额,孙俊享有 1/6 份额,张悦享有 1/6 份额。
对于判决中载明孙强应向王建国支付折价款124700 元,法院判令由孙强向张悦支付。对于孙强及孙俊要求一号房屋归张悦所有,由张悦支付折价款的请求,因张悦表示不具备支付折价款的能力,故法院仅确认双方享有的份额,对于孙强及孙俊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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