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王悦君、王悦婕与王悦旭因父母遗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主要涉及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继承分配。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王悦君、王悦婕。

2. 被告:王悦旭。

三、原告诉称

王悦君、王悦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均分被继承人王父、王母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王父王母为夫妻关系,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王悦君、王悦婕、王悦旭。王母于2019 年病故,王父于 2021 年病故。二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去世后留有遗产有王父名下一号房产一套。现因继承人对遗产分割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

四、被告辩称

王悦旭辩称:关于房产,父亲去世后,王悦君、王悦婕口头表示放弃房产,之后王悦君要求平分遗产,并要求召开三人家庭会议。本次会议中三人曾经协商同意从遗产总额中拿出50 万元作为补偿,由王悦婕发给王悦旭。王悦旭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虽然没有跟老人一起生活,但给老人生活提供了便利,将自己位于丰台区 F 号的电梯房给老人居住,王悦旭一家人租房,租房及重新装修一号房屋的费用是王悦旭支出。如果王悦旭取得房屋,应先从遗产中扣减补偿款 50 万元、租房费 31900 元、F 号的装修费 32 万元、一号房屋装修费 17 万元、扣减款项归被告,剩下的作为遗产分割。

五、法院查明

1. 王父、王母共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王悦君、王悦婕、王悦旭。王母于 2019 年死亡,王父于 2021 年死亡。

2. 王父、王母生前共同购买一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王父名下,该房屋现由王悦旭居住。审理中,王悦君、王悦婕、王悦旭均表示该房屋现价值为 250 万元。

3. 王悦旭主张其对王父、王母尽到更多赡养义务,一号房屋未安装电梯,为了方便老人外出就医以及改善生活环境,2018 年 1 月起王悦旭将其名下有电梯的 F 号房屋让给王父、王母居住。王悦旭还背老人上下楼、开车带老人去看病,2020 年保姆回家期间,由王悦旭独自照顾老人。王悦君、王悦婕主张王悦旭搬入一号是为了占房,老人去世前王悦君、王悦婕轮流去家中照顾,保姆费也由王悦君、王悦婕、王悦旭分担,老人看病王悦君、王悦婕均有陪同。

4. 王悦旭主张其将 F 号腾出后,先租住在朝阳区二号,王悦旭将一号房屋装修,后搬入一号房屋,王父去世后,王悦旭又将 F 号房屋装修,为此王悦旭产生租房费 31900 元、一号房屋装修费 17 万元、F 号房屋装修费 32 万元;王父在 F 号房屋内去世,造成该房屋价值贬损,王悦君、王悦婕曾同意补偿王悦旭 50 万元。王悦旭要求从遗产中先行扣减房租 31900 元、一号及 F 号房屋的装修费 49 万元、补偿款 50 万元,扣减款项归王悦旭,双方再对剩余遗产进行分割。王悦君、王悦婕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当初曾有补偿意向,但现在不同意补偿。

六、裁判结果

1. 被继承人王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被告王悦旭继承。

2. 被告王悦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悦君折价款 70 万元、给付原告王悦婕折价款 70 万元。

3. 驳回原告王悦君、王悦婕其他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本案中,一号房屋以及涉案存款属于王父、王母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即王悦君、王悦婕、王悦旭继承。结合查明的事实,考虑到王悦旭在居住等方面给予被继承人更多扶助,故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对于一号房屋的分割,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该房屋由王悦旭分得为宜,并由王悦旭分别给付王悦君、王悦婕房屋折价款。折价款数额,法院结合上述考虑以及当事人关于房屋价值的陈述意见处理。

王悦旭要求从遗产中先行获得补偿款50 万元,因双方就该意见未签订书面协议,现王悦君、王悦婕不同意给付王悦旭补偿款,不能认定双方已达成一致,故法院不予采纳。

王悦旭要求从遗产获得房租款、装修款,因房租、装修费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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