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主责判全责案--患方经验宝库35宋中清律师医疗纠纷经典案例第二组】
今天介绍宋中清律师的新编第2组第1起经典案例:法源鉴定主责法院判决医院全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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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北京宋中清医疗纠纷律师团队、北京迈伟医疗律师团队的播报员,郝办。我们来看看北京的一位律师同行播报的宋中清律师这起经典案例:
北京三甲医院工作16年的医疗律师。这次讲,鉴定主要责任,法院判决全责案。患者女性,50余岁,因左侧小隐静脉曲张到被告医院治疗。彩超报告提示:左侧小隐静脉曲张,左侧腘静脉及小腿肌肉静脉丛血栓形成前期。
医院实施了左小腿浅表曲张静脉剥除术。6天以后出院。医院给予阿司匹林等药物治疗,但未结合术前超声结果进行复查。
患者出院以后,因左下肢疼痛多次联系被告医院。医院未及时指导检查,未给出明确的诊疗具体的意见。
患者认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系被告医院所致。
经司法鉴定,原告也就是患者左下肢情况评定为十级伤残;医院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急性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存在因果关系。从法医学的立场,分析为同等的因果关系的程度范畴。
原告对此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经征询双方的意见,委托同一家鉴定机构再次鉴定。
新的鉴定意见,根据更充分的资料,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主要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认为,医疗过错参与度只是一个法医学的概念,实际上属于目前临床的法医学领域中,最具困难和争议的工作。它是医学专家从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一个度,并非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的当然标准。即使患者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并不是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患者不应因个人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的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大小,需综合考量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的关系,以及患者的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从司法鉴定来看,导致原告的急性左下肢深静脉血栓的形成即被告医院的过错行为所致。
庭审当中,被告医院也没有举证说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没有相关的证据。因而,被告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主要责任或者是同等责任。
我是宋中清律师的AI播报员郝办,感谢这位律师的播报,感谢您的收看,欢迎关注和学习。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