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原告王宇康、林洁、王皓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A 号房屋的征收利益依法进行继承。双方就该房屋征收利益的继承问题产生争议。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王宇康、林洁、王皓。

2. 被告:任宇、王宇鑫、王宇州。王先生与孙女士系夫妻,生有王宇鹤、王宇康、王宇涛、王宇鑫、王宇州共五个子女;王先生于 1992 年 9 月 22 日死亡,孙女士于 1997 年 9 月 7 日死亡;王宇鹤与林洁系夫妻,生有一子王皓,王宇鹤于2001 年 3 月 12 日死亡;王宇涛与高女士于 1995 年 6 月 9 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宇涛于 2001 年 10 月 13 日死亡,高女士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死亡。任宇系高女士与前夫所生之女。

三、原告诉称

王宇康、林洁、王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对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 A 号房屋的征收利益依法进行继承。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王先生与孙女士系夫妻,生有五个子女。王先生于1992 年 9 月 22 日死亡,孙女士于 1997 年 9 月 7 日死亡。王宇鹤与林洁系夫妻,生有一子王皓,王宇鹤于2001 年 3 月 12 日死亡。王宇涛与高女士于 1995 年 6 月 9 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宇涛于 2001 年 10 月 13 日死亡,高女士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死亡。任宇系高女士与前夫所生之女。

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A 号房屋系王先生的遗产,2013 年 7 月 30 日,A 号房屋被征收,大家一起委托王宇州与房屋征收单位订立协议,取得两套安置房及相应补偿款,该利益为遗产,应当由原被告依法继承。

四、被告辩称

1. 任宇辩称:对原告所述没有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 王宇鑫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家庭人员情况没有异议。认可 A 号房屋为父母的遗产。在房屋被征收时,我们口头达成了协议,约定房屋归王宇州,然后由王宇州给付大家补偿款,但是之后原告反悔,造成现在的诉讼。我坚持主张按照原来的协议履行。

3. 王宇州辩称:同意王宇鑫的答辩意见。

五、法院查明

1. 王先生与孙女士系夫妻,生有王宇鹤、王宇康、王宇涛、王宇鑫、王宇州共五个子女;王先生于 1992 年 9 月 22 日死亡,孙女士于 1997 年 9 月 7 日死亡;王宇鹤与林洁系夫妻,生有一子王皓,王宇鹤于2001 年 3 月 12 日死亡;王宇涛与高女士于 1995 年 6 月 9 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宇涛于 2001 年 10 月 13 日死亡,高女士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死亡。任宇系高女士与前夫所生之女。

2. 原被告双方一致表示 A 号房屋系王先生、孙女士的遗产,同意依法继承。

3. 《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 2013 年 7 月 30 日,被征收人王先生(故)王宇州,被征收房屋 A 号房屋,在册人口 1 人,王宇州;被征收房屋补偿为两套安置房及补偿款 60191 元;《北京市门头沟区选房安置协议书》签订时间 2019 年主要记载:王宇州根据上述协议,实际选定安置房,分别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补交差额部分房款 25065 元;北京市门头沟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补交差额房款 25200 元。

4. 现一号房屋、二号房屋闲置,均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现该两套房屋由王宇鑫、王宇州管控并补交差额房款共计 50265 元,同时还缴纳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冬季取暖费等费用。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间,王宇鑫、王宇州未提供缴纳物业管理费、冬季取暖费等费用的票据,具体数额不详。

5. A 号房屋被征收所得补偿款由王宇鑫、王宇州管控,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所得补偿款中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17208 元,已经支付给实际损失人。

6. 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王宇鑫、王宇州管控的补偿款中,包括部分周转费,之后房屋征收部门又给付了相应周转费。王宇鑫认可之后给付的周转费在银行存放,自己保存存款存折。但是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其具体数额不详。

因此原告根据发放周转费的实际情况计算出王宇鑫现持有的周转费为107018 元(协议内实际取得补偿款 60191 元 + 周转费 63000 元 + 周转费 51300 元 - 二次补交房款 50265 元 - 案外人停产停业损失 17208 元),要求对该款进行分割,同时表示,若出现计算差错,原告承担相应后果。

当事人的意见分歧:

三原告及被告任宇一致主张对A 号房屋被征收所得利益依法分割,如果协商解决,两套安置房屋归王宇州所有,由王宇州按照房屋每平方米 2 万元价格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房屋折价款。王宇鑫、王宇州一致同意两套安置房归王宇州,但支付的房屋折价补偿款达不到每平方米 2 万元价格,同时,王宇鑫、王宇州认为王宇涛与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而且高女士死亡后与前夫埋葬在一起,所以任宇不应继承王先生、孙女士的遗产。双方各持己见,不能达成一致。

六、裁判结果

1. 坐落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上相应的权利归王宇康、林洁、王皓、王宇鑫、王宇州、任宇共有,其中王宇康、王宇鑫、王宇州、任宇分别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林洁、王皓分别享有十分之一的份额。

2. 坐落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二号房屋上相应的权利归王宇康、林洁、王皓、王宇鑫、王宇州、任宇共有,其中王宇康、王宇鑫、王宇州、任宇分别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林洁、王皓分别享有十分之一的份额。

3. 王宇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王宇康、王宇州、任宇周转费 21403 元。

4. 王宇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林洁、王皓周转费10702 元。

5. 驳回王宇康、林洁、王皓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夫妻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本案中,A 号房屋系王先生与孙女士的遗产,其子女王宇康、王宇鑫、王宇州、王宇鹤、王宇涛均享有同等的继承权。A 号房屋被征收,所得利益按照王先生、孙女士遗产处理。王宇鹤已经死亡,其继承的份额由妻子林洁、儿子王皓继承;王宇涛死亡后,其享有的份额由妻子高女士继承,高女士死亡后的遗产由任宇继承。

王宇鑫、王宇州主张任宇无权继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故法院确认A 号房屋被征收所得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为原被告等额共有,因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法院对房屋上的相应权利予以确认,其中王宇康、王宇鑫、王宇州、任宇分别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林洁及王皓各享有十分之一的份额。

A 号房屋被征收所得款项共计 60191 元,加上之后给予的周转费,减去支付给他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及支付的差额房款,在王宇鑫不提供持有周转费具体数额的前提下,原告通过计算得出其持有的周转费为 107018 元,并表示如果出现差错承担相应后果的意见,法院予以采信。对王宇鑫持有的周转费按照房产分割比例分割。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