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即车辆的所有权人向银行或者个人申请借款而用作抵押,并且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车辆。目前,二手车市场仍有抵押车买卖现象,一旦车辆发生被依法查封、扣押等问题,买受人就会面临钱车两空的境地。

近日,巨野法院刘丽法官审理了一起车辆买卖合同案件,3.55万元购买抵押车,不到一个月车子被拖走,男子起诉能否要回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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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施某与李某之间产生多次抵押车辆买卖合同关系。2023年3月20日,施某向李某购买案涉车辆,购买时施某明知车辆系抵押车,双方约定价格为35500元,款项付清后通过代驾方式交付了案涉车辆。2023年4月10日案涉车辆被拖走。施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返还购车款、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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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施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车辆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施某依约支付了价款,李某依约交付了车辆,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本案中原告明知案涉车辆为抵押车,且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也应知晓有丧失车辆使用权的风险,原告施某称案涉车辆被拖走,该情形属于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风险,出卖人不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代驾费3500元、违章费2160元,既无合同约定,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关于4000元找车费,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车辆行驶路径记录表,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应获得什么样对应的服务,因此,原告施某要求返还4000元找车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施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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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近年来,二手抵押车买卖市场活跃,二手抵押车买卖纠纷增多,抵押过程中既涉及车辆所有权人、抵押权人,也涉及后续的多个二手、车辆的购买人,各方利益交错,法律关系复杂。购买抵押车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明知是抵押车辆还购买,车辆一旦被抵押权人取回,风险自担。若明知是抵押车仍购买时,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车辆被抵押权人取回时的违约责任等,避免车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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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文稿:巨野县人民法院 单迪迪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