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本报从宜丰县政府获悉,宜丰工业园江西筠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3·30氧气瓶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已于日前公布。

据报告披露,2024年3月30日,宜丰县江西筠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厂内,发生一起氧气钢瓶爆炸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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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梳理发现,事故发生单位为江西筠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事故相关单位为宜丰县平安气体有限公司。经查明,2024年3月30日,竹炭厂负责人钟某明打电话叫平安气体负责人刘某送4瓶氧气和1瓶液化气到他厂里;平安气体正好刚充完一组氧气(12瓶),也备有前几天在棠浦液化气站充装完成的3瓶液化石油气;恰逢平安气体3个配送司机都在外配送作业,1个司机请假,刘某就立即安排负责充装的管理人员刘某明驾驶车牌号为赣CH7001金杯牌轻型栏板货车配送。

10时47分,刘某明驾车进入竹炭厂内,并开到1号窑炉附近准备卸车,在卸完1瓶液化气和2瓶氧气后,约10时49分左右,在卸第三瓶氧气时,发生爆炸。在竹炭厂的钟某明听到一声巨响,立即到现场查看,由于当时灰尘很大看不清现场,10时50分才看清现场有1人被炸身亡,肢体洒落到处都是,并同时打电话给刘某告知发生了事故。

10时55分左右,刘某到达事故现场,看到配送的车辆损毁及1个人残留的下半身,并观察现场发现有刘某明的鞋子,在拨打刘某明的电话后发现无人接听,通过判断确认死者是刘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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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平安气体负责充装的安全管理人员刘某明违反氧气瓶装卸和运输标准操作规程,导致氧气瓶在运输过程中受碰撞压力增大,在卸车时发生爆炸,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此外,调查组指出,平安气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平安气体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平安气体违反危货运输管理规定,使用普货运输车辆配送危险货物;其主要负责人违规指挥非专职危货运输人员从事危险货物配送作业,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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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还对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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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注意到,平安气体法人、主要负责人刘某,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且存在迟报事故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宜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平安气体安全管理员熊某,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宜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宜丰县平安气体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宜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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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江西筠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管理不严,建议由宜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约谈。另责成多个地方部门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文|中国基建报 胡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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