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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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国土空间用途分区管制和优化。

《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一般规定

浙江省建立全省统一、分级管理、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资源及利用现状调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等为基础,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主体功能空间,落实空间分区管制要求,明确国土空间管制的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和指导性要求。

总体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安排,是用地用海审批的依据。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为省、设区的市、县(市)、乡镇四级,一般以行政区域为编制范围,规划期限一般为十五年,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的空间保障方案;

  • 农业、生态、城镇等主体功能空间总体格局,各类用途分区以及约束性指标、用途准入和退出等管制要求,村庄发展管控方向分类、村庄建设边界范围;

  • 自然资源、历史文化保护与利用;

  • 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国防动员设施、安全防灾等支撑体系;

  • 规划传导与规划实施管理机制;

  • 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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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是对单元地块用途、保护力度、开发强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依法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活动的依据。

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和安全功能需求,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是针对特定领域或者特定区域(流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落实相关领域建设项目以及特定区域(流域)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的专门安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协调。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实行清单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编制下列领域、区域(流域)的专项规划,并列入专项规划清单:

  • 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 教育、医疗、养老、殡葬、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 给排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 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自然保护地、城市绿地等专项规划;

  • 城市更新、生态修复、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等专项规划;

  • 海岸带、都市圈(区)、科创走廊、开发区(园区)等特定区域(流域)专项规划;

  •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要求编制的其他专项规划。

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自然保护地等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规划一致性审查。

《条例》提到,浙江实行国土空间用途分区管制制度。

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应当依法落实到具体地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其中,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依法开展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保护、开发、利用海洋空间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建立海岸线建筑物退让和管控机制,保护自然岸线风貌、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遗产本体、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历史文脉。需要开展文物考古、历史文化资源前置调查等工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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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提到,国土空间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许可机关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依法将许可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日。

《条例》还提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依法经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消防、通风、采光、日照、隔声等强制性标准,并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来源丨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