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王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一处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五被告协助将该房屋登记至其名下。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王雪。
2. 被告:王航、刘丹、王涛、王志、王芳。
三、原告诉称
王雪诉称:王松和吴英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五个子女,即长子王航、次子王志、三子王亮、长女王雪、次女王芳。王亮于2014 年 9 月去世,王涛是王亮的儿子,刘丹是王亮的妻子。母亲吴英于 2016 年 3 月 7 日去世,父亲王松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去世。2012 年 3 月 4 日,父亲王松和母亲吴英签署赠与合同,将其拆迁所得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以及相关权益一并赠与原告,自愿将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及房产一并赠与原告,其他人无权干涉。后因房屋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原告曾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诉讼至房山法院,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有效。现案涉房屋满足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故提起本次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五被告协助将该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四、被告辩称
王航辩称:不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丹、王涛共同辩称:不认可赠与这件事,同意王航的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法院查明
王松和吴英系夫妻关系,婚育五个子女,即长子王航、次子王志、三子王亮、长女王雪、次女王芳。吴英于2016 年 3 月 7 日死亡,王松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死亡。王亮和刘丹系夫妻关系,王涛系二人之子,王亮于 2014 年 9 月死亡。
2012 年 3 月 4 日,吴英、王松将拟拆迁所得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赠与王雪,为此双方签订了赠与证明。吴英、王松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后,吴英、王松的继承人之间因该房屋的权益产生争议,王雪曾以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由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 判令吴英、王松与王雪于 2012 年 3 月 4 日签署的赠与合同有效;2.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归王雪所有;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该判决认为部分认定:1. 王松、吴英与王雪之间就案涉一号房屋存在赠与合意;2. 王雪履行了养老送终的附随义务;3. 王松、吴英在世时已将房屋交付给王雪,赠与合同有效成立;4. 一号房屋尚无产权证,据此判决:“一、确认王松、吴英与王雪于 2012 年 3 月 4 日所签署的赠与合同有效。二、驳回了王雪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王雪以案涉一号房屋已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条件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经向房山区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案涉房屋登记为房山区一号。
六、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归王雪所有。
2. 王航、王志、王涛、刘丹、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登记至王雪名下。
3. 驳回王雪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业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王松、吴英与王雪就案涉一号房屋的赠与事宜于2012 年 3 月 4 日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效。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松、吴英交付了房屋,王雪履行了养老送终义务,故依赠与合同,王雪取得了一号房屋的权益。王雪请求判决案涉一号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现案涉房屋已符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条件,王松、吴英的其他继承人基于承继关系有义务协助王雪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故王雪要求王航、王志、王涛、刘丹、王芳协助将房屋登记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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