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乐山市市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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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胡秀芳与被执行人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刚至今未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经申请执行人胡秀芳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01

一、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刚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控属实并使案件得以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胡秀芳承诺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5%支付悬赏金;

02

二、 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刚个人行踪等真实有效线索,申请执行人承诺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悬赏金1000元给举报人;若被执行人陈刚被控制后有执行到位的财产,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5%支付悬赏金;

03

三、悬赏期限 :一年,自2024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

04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六)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七)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的;

(八)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执行到位的;

(九)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十)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05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单位或个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06

本院郑重声明: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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