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有网友发帖曝光

网友:“鹤唳云端”发帖:

这里是淮安区新城市广场31号楼3单元

楼上住户没素质,隔三差五不是张家就是李家扔垃圾下来,在楼下骂过,物业群骂过,新闻曝光过!强烈建议高空抛物纳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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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落日骑士1p: 不少没素质人

文友2: 太不像话了

小小道士666: 装个摄像头,高空抛物直接入刑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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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是生产队的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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