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本报从黔南州政府获悉,福泉7·19起重机械挤压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据悉,2024年7月19日,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双龙工业园区内的贵州胜威福全化工有限公司钛白二车间发生一起因起重机械挤压伤害的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5.8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发生单位为贵州胜威福全化工有限公司,涉事起重机为通用桥式起重机。经查明,2024年7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贵州胜威福全化工有限公司机修班长杨某临时安排机修工何某祥、罗某像两人去钛白二车间的通用桥式起重机平台上安装安全挂绳。10时38分左右,地面操作人员卢某春推断B#起重机及其运行区域无人检修作业,因生产需要,在操作B#起重机经过一根承重柱体时,听到上方有人大声喊叫后停止B#起重机的运行,抬头发现机修工罗某像被B#起重机挤压在承重柱体上,机修工何某祥一边扶着受伤的罗某像,一边呼叫卢某春后移B#起重机,卢某春立即将B#起重机后移与受伤的罗某像分离。11时20分左右救护车到达公司将罗某像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死亡。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贵州胜威福全化工有限公司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违章操作,公司起重机操作工卢某春在操作桥式起重机时,明知存在交叉作业、高空盲区等情况,麻痹大意未能发现在起重机轨道旁作业的机修工罗某像,导致罗某像被桥式起重机挤压到承重柱体上致死。调查组同时指出,贵州胜威福全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多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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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而导致的责任事故,并对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贵州胜威福全化工有限公司起重机操作工卢某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机修工何某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钛白二车间起重机械安全员叶某,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机修班长杨某,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起重机械安全总监龙某兵,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贵州胜威福全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总经理)谭某,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以上人员均建议由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贵州胜威福全化工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黔南州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另有多个地方部门负责人建议进行约谈。(文|中国基建报 兰玉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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