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24日18时35分,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分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弓长岭露天矿团山子街路东委发生爆炸。接报后,弓长岭分局分管刑侦的岳明朗副局长一面将情况火速通报给市局,一面亲自带领刑警大队、巡警大队的干警们赶往现场,协助医护人员抢救伤员、疏散群众和维持现场秩序并进行先期的群众走访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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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长岭露天矿

约20多分钟后,辽阳市公安局吴硕嘉局长、顾鹏飞副局长、市局刑警支队刘振环支队长带领市局的刑警、巡警、交警以及技术人员赶到现场(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宫毅当时正在沈阳向省厅汇报工作,接报后立即驱车直接驶往弓长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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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初接警的民警

经现场群众表示:当天傍晚,他们正在庆祝乔迁新居,众人围炕而坐、推杯换盏之际,在18时30分,忽然“轰”的一声巨响,随即就伴随着猛烈的震动,点灯瞬间熄灭,四周一片漆黑,门窗玻璃皆被震碎,人们都以为是发生了地震,顿时乱作一团,争先恐后地从房间里头跑出来,发现原本灯光点点的楼群现在一片黑暗。

从4号楼4单元传来一阵哭喊声,众人借着手电筒的光亮,惊恐的发现该单元的楼体垃圾道从1楼到6楼出现了一道1尺多宽的裂缝,直接和主体墙分离。由于这里是矿区,大家都是在矿上干的,于是立即意识到4号楼发生了爆炸,于是立即报警。

一名住在4号楼、在事故中受重伤的妇女在被抬上救护车之前呻吟着对负责走访的侦查员说:“我家住在5楼,爆炸发生后,我们全家都被震倒,我随后爬起来抱起我孩子打开门准备跑下楼,结果没想到一脚踏空,直接从5楼摔了下来。”救援人员证实,该妇女从5楼直接摔到3楼,当场把脊椎摔伤,动弹不得,孩子倒没有大碍。

辽阳市公安局的技术人员冒着零下20多度的严寒,不顾生命危险在现场一边清理坍塌物,一边寻找爆炸残留物,沿着被炸得残缺不全的楼梯一层一层向楼上攀爬进行逐层勘查,最后确定爆炸中心位于该单元4楼右侧户(该单元为一梯三户式样)的门轴处。爆炸将该单元4楼和5楼之间的缓步台完全炸塌,4楼13厘米厚的楼板被炸出一个170×70厘米的孔洞,爆炸中心处的南墙上被炸出一个100×80厘米的孔洞,4楼的三户人家的防盗门全部被爆炸的产生的冲击波抛入室内,其中中间户的防盗门冲入室内后又冲破阳台钢窗飞出室外20米才落地。该单元所在的另外5层共15户人家的防盗门也均被冲击波掀掉,墙体结构及室内物品均严重损坏。

侦查员在4楼右侧户内发现两具已经被炸得残缺不全的尸体,其中一具被炸飞的防盗门碎片拦腰切割成了两截,另一具被倒塌的混凝土构件掩埋在废墟里。经查证,该户人家的户主是弓长岭露天矿运输公司设备科供销员郝某斌,这是矿上新分给他的住房,因为还没装修完毕,所以一家人尚未搬入,爆炸发生时室内只有三名装修工人(爆炸发生时,两名装修工人被炸死,一名被炸成重伤)。

经统计,该次爆炸总共造成两人死亡、三人重伤、六人轻伤,整座4号楼楼梯结构严重损坏,从新房直接成了危房,十七户居民无家可归。此外还造成附近的八栋居民楼停电、停水、停气,三百多户被迫又从新居搬出来(辽阳的冬天没有暖气根本无法居住)。

勘查结束后,大家一致认定这是一起特大爆炸杀人案,随即成立专案组专办此案。

通过现场勘查并经爆炸专家检验认定,现场的炸药系在当地矿区常用的“岩石2号”硝铵炸药,药量为6公斤,起爆方式为导火索引爆。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专案组决定采取如下三条措施侦办此案。

1、对现场——团山子街路东委八栋楼的住户进行普遍查访,对4号楼尤其是四单元的住户进行重点查访。加强路访,从矛盾关系入手,以受害人发现嫌疑人。

2、排查重点嫌疑对象和炸药的联系,与4号楼和4单元的住户有何仇怨。同时从爆炸物的流向方面入手,在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炸药并掌握爆破技术的人员中发现嫌疑对象。

3、在弓长岭矿区内部和弓长岭镇对有过犯罪前科的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尤其注意事故发生后去向不明的人员,同时利用特情耳目获取深层次的线索。

1月25日上午,连夜从北京赶来的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大要案处处长乌国庆在勘查了现场后认为:从炸点的位置看,爆炸对象应该是郝某斌家,建议侦查工作首先应该围绕郝某斌及其家人的社会关系以及在郝某斌家搞装修的三名装修工人的社会关系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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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国庆

经查实,三名装修工人分别是从江苏和安徽来辽阳打工的农民工,来辽阳没几个月,根本不认识什么人,所以也没有机会得罪别人,他们被炸死纯粹是遭了池鱼之殃。

被炸房屋的户主郝某斌时年45岁,家住苏家街,其妻子在露天矿房管科工作,作风正派,人缘也极好,其子郝某涛自1993年以来先后处了四个对象,但都因相处时间较短而没有产生过明显的矛盾冲突。倒是郝某斌本人“槽点”满满。群众反映郝某斌作风不好,在矿里矿外同时和好几个女性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中和矿上女同事孙某某通奸已经超过十年,为此孙某某的丈夫李某多次扬言早晚有一天要给郝某斌一点颜色看看,让他和孙某某这对奸夫淫妇落得像西门庆和潘金莲的下场,到阴曹地府再去当奸夫淫妇。

从这方面来看,专案组认为孙某某的丈夫李某有重大作案动机,此外李某还拥有作案时间和获取炸药的条件,于是决定针对李某进行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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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时民警穿的是如图所示的92式警服

1月25日下午,负责走访的侦查员获得了一条重要线索:苏家商店女营业员王某叶于案发当晚去4号楼4单元郝某斌家对门的曾裁缝家取衣服时,发现有一个男人跟在她身后,她上4楼敲曾裁缝的门时,这个男人继续上楼,好像是直接上了6楼,但她没听见有敲门声。王某叶在曾裁缝家试完衣服正准备付钱的时候,爆炸发生了。根据王某叶的描述,这个男人身高1.72米左右,留着一头长卷发,上身穿着矿上发的苏式绿色棉袄。

住在4单元3楼右侧住户的刘某家的儿媳妇反映:案发前几分钟,她到婆婆家接孩子回家,下楼时看见一名穿着一件绿色棉袄的男人面朝楼口一脚楼门里一脚楼门外地站着,当她抱着孩子走出楼门还没走几步时爆炸就发生了。

这一情况引起了专案组的高度重视,随即再度召开案情分析会加以讨论。在分析会上,作为专家组组长的乌国庆提出了三点看法:

1、灵敏目击者在爆炸前几分钟相继在现场发现的穿绿色棉衣的男子应该是同一个人。

2、当天案发时天还没有完全黑下来,而且地面上的积雪也增加了亮度,因此两名女目击者提供的该人的体貌特征是准确的。苏式棉袄是弓长岭矿发的劳保用品,因此此人很可能就是弓长岭矿的工人或者家属。

3、该人在特定时间出现在特定地点的场合绝非偶然,他和爆炸案之间有必然联系,很可能就是犯罪分子。建议专案组将此人列为重点排查对象,排查范围应该在弓长岭矿内部尤其是掌握爆破技术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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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办案中的乌国庆(左一)

通过对孙某某的丈夫李某的排查,专案组发现李某虽然有强烈的作案动机,但是其体貌特征和目击者目击到的重点嫌疑对象严重不符,所以李某的嫌疑暂时被排除,至少直接动手的人肯定不是李某。而其余排查出来的和郝某斌有“过节”的嫌疑对象经过一一核实结果被尽数否定掉。郝某斌本人除了竭力回避自己的两性关系问题外,也提不出明显的矛盾关系。为此,专案组认为,当初把郝某斌作为报复对象的想法通过查证已经趋于否定。

在接下来的第三次案情分析会上,专案组分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从炸点和现场看,爆炸的对象是郝某斌家,犯罪分子实施如此重大的爆炸犯罪活动是不会轻易弄错对象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分子很可能搞错了犯罪对象,从其采用的作案手段和炸药量来看显然就是想置对方于死地,而绝非以损坏其财产为目的。既然如此,如果犯罪分子要置于死地的爆炸对象是郝某斌的话,就应该炸郝某斌在苏家街的老房子,而不应该炸尚未住人的空房子。更何况郝某斌的新房是单位分的公房,产权并不在郝某斌的手中,这说明犯罪分子要炸的并不是郝某斌家,很可能由于作案时心理紧张而将炸药放错了位置。

所以专案组经过讨论,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那如果是炸错了的话,那犯罪分子真正要炸的是谁呢?专案组经过分析,得出三种可能性:

第一种可能性是炸其它楼的4单元4楼的左侧住户;

第二种可能性是炸4号楼其它单元的4楼左侧住户;

第三种可能性是炸4号楼4单元4楼的另外两家住户。

经过仔细分析,专案组认为第三种可能性最大。因为和4号楼相邻的另外七栋楼房中只有4号楼有五个单元,其余都只有四个单元,并且4号楼4单元面前有一个自行车棚,这是整个楼群独一无二的明显标志。另外,从人的记忆特点来看,不大会记错单元号,更可能记错的是楼层和房门号。因此,专案组决定将4号楼4单元每层、尤其是3、4、5层楼的左侧住户作为工作重点。

1月26日早晨,侦查员在弓长岭矿医院对被炸成重伤的4单元5楼右侧住户朱某超、艾某贤夫妇进行走访时,夫妇俩反映了一条重要线索:爆炸发生后,他们12岁的儿子朱某某在逃下楼时一眼看到艾某贤的妹妹艾某凤的对象李生才,就随口喊了一声“老姨夫”。朱某超忍痛出门看到李生才正走上来,就问他:“你怎么到这来了?

李生才回答:“我上选矿厂路过这里,听到爆炸声就过来看看。

根据朱某超夫妇回忆,当时李生才穿的就是一件苏式绿色劳保棉袄,专案组发现李生才的体貌特征和两名目击者描述的嫌疑对象的体貌特征非常吻合。于是立即组织力量对李生才进行专线调查。

李生才时年32岁,系弓长岭露天矿中茨矿152车间乙班班长,1991年和前妻离婚后与同班组的离异女工艾某凤关系暧昧并在1993年开始同居。但是艾某凤的父母(同时也是艾某贤的父母)认为李生才性格凶暴,所以竭力反对两人结婚。但艾某凤不为所动,一意孤行。但是李生才不久后果然还是露出了凶暴的本来面目,经常因为琐事和艾某凤争吵甚至厮打。

案发24天之前,艾某凤又一次挨了李生才的暴打后终于忍无可忍跑回了娘家,李生才多次上门要求艾某凤跟他回去,均遭到艾家人的严词拒绝。1月4日,在又一次要求艾某凤跟自己回去被艾家人拒绝后,暴怒的李生才当场对艾某凤的母亲大打出手,艾某贤慌忙阻止时又被李生才用菜刀砍伤,艾某贤的丈夫朱某超威胁:“你再不走我们就报警了”。李生才这才心有不甘的离开。在离开时,李生才还威胁朱某超说:“你若能将艾某凤劝回去,不仅救了我,也能救你们许多人!

案发前三天,李生才在班上还恶狠狠的威胁艾某凤说:“不行我就崩了你!

至此,专案组认为李生才身上有重大作案嫌疑。除了他的样貌特征和现场目击者的反应一致,且案发后不久就出现在现场外,还发现有以下疑点:

1、李生才有强烈的作案动机。

2、1月24日当晚李生才休班,拥有充裕的作案时间。

3、李生才所在的车间经常用爆破手段来疏通堵塞漏斗的矿石,李生才身为班长,不仅掌握爆炸技术,精通炸药效能,而且还有权直接领取炸药。

为了查证李生才在1月24日领取炸药的情况,宫毅副局长和刘纯岩副支队长以及弓长岭分局刑警大队郜永斌大队长来到李生才所在的车间,对案发前该车间领取炸药的情况和放炮次数等情况进行核实。

结果查实:152车间分甲、乙、丙三个班,每个班每天最多使用60管炸药,最少使用6管,一次领取炸药最多不超过20管,但每次都只配一根导火索和一枚雷管,供一次引爆使用。经查,1月22日乙班却领出了80管炸药,大大超出规定的用量。于是侦查员们将乙班工人集中起来开会,发动他们回忆那天的炸药使用量,结果工人们反复回忆,表示1月22日那天使用的炸药量最多是40管,也就意味着有另外40管炸药没有使用。而根据炸药保管员的回忆,1月22日乙班领取炸药时都是李生才亲自来领的,最后一次领炸药时他问李生才要不要雷管和导火索,李生才表示:“不要了,以前还剩一套。

显而易见,李生才私藏了至少40管的炸药,而这些炸药量刚好6公斤。

于是,专案组决定立即传讯李生才。

1月27日,李生才到案,但是面对审讯,他一口咬定说爆炸时出现在现场是偶然巧合,自己和此次爆炸没有关系,称警察不能冤枉好人。但当预审员问:“你1月22日多领的40管炸药现在在哪里”时,李生才顿时变得汗如雨下,但依然抱着侥幸心理。一会儿交代说爆炸是他雇人干的,一会儿又交代说是他与人合伙干的,见李生才还不老实,于是果断用“大记忆恢复术”伺候(“大记忆恢复术”一直到1997年才被公安部明令禁止使用),14个小时的“酸爽”待遇后,李生才终于表示:“我说,我说,我全说!

原来,李生才在挽回艾某凤的幻想破灭后,就产生了报复杀人的念头。1月22日,他利用职务之便多领了40管炸药(20管1包,每包3公斤)后埋在矿渣中,下班后连同先前私藏的一套导火索一起夹在大衣里面带回家中。因为艾某凤近期住在其姐姐艾某贤家中,于是李生才就决定炸掉艾某贤的家。

1月24日晚饭后,李生才用白色帆布包装上炸药骑车来到4号楼,进楼的时候因为相继遇见了两名妇女,唯恐被认出的李生才心中越发紧张,所以错把4楼当成了5楼,将炸药放在了还在装修中的郝某斌家门边后点燃导火索下楼在楼门口等候到爆炸发生,再上楼确认“战果”——

至此,本案真相大白,李生才最终因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并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