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武汉一男子花4000元租房,接农村独居父亲进城同住。住了二年,搬离后被房东告上法庭,索赔40万,原来是他的房子贬值了,声称原因就是他们父子俩。男子当然不同意,结果闹到了法 院,法 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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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武汉的陈先生大学毕业后进入了一家国企,由于学历高、肯上进,不久就升职了,当上了部门经理,年薪不低,也算个成功人士了。

其实,陈先生一直以来有个心愿,想把独居在农村老家的父亲接到城里来与自己一起住,为的是方便照顾。

多年前,母亲病逝,父亲独自一人守在老宅里,甚是孤独的,但由于工作忙,陈先生也只能偶尔抽空回家看看,其实,他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

现在,眼看着事业有成,发展势头不错,于是他想着先租一套宽敞点的房子住着,等以后钱攒够了,就自己买一套。

于是,他抽时间看了几套房子,最终看中了一套,面积一百来平,楼层不高,便于父亲出入,价格还能接受,4000元一月。

于是,他在租下房之后,便软磨硬泡将父亲接进城来,省得自己跑了,也方便父亲看病,因为父亲其实有不少病,什么心血管、高血脂、高血压什么的,他担心得很。

就这样,他把父亲安顿好之后,便放心地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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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陈父被儿子接到城里后,由于人生地不熟,基本上他是很少出门,一个不认识人,二来上下楼麻烦,三来怕走错路,回不来,这都是农村人进城的通病,难怪他们都不愿进城来,理由出奇的一致。

就这样,父子俩的日子就这么波澜不惊地过着。由于父亲鲜有时间出门,有时陈先生便抽空带着他到处遛遛,其他他也没有办法,只能让他在家呆着,只是告诉父亲有事就打他电话。

就这样,过了一年多,相安无事,万事大吉。

近段时间,陈先生接了一个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他带领团队加班加点赶进度、抓质量,忙得不亦乐乎,有时还得通宵加班,父亲那边他是基本上没管了,由他去了。

有一天,那是他连续加了几天班之后,他疲惫不堪的回到家。他打开门,喊了几声,都没有回应。他以为父亲出门了,也没太理会。等到他收拾东西,憋到父亲卧室时,发现父亲原来躺在床上。他便走过去看看,结果发现不太对劲,赶紧上前查看,发现出事了。

原来,父亲早已手脚冰凉,不知何时归西了。陈先生一下子慌神了,不知如何是好。

等半天他冷静下来后,他才向单位请假处理后事。但由于是租来的房子,他只能低调处理,安排殡仪馆来拉走父亲,然后去处理父亲后事,此事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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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虽说低调,但处理这些事情还是花了他几天时间。然后,他退了这处房子,另租了套小的,离单位更近的,一来他怕睹物思人,二来方便上班。

过了不久,原来那个房东打电话过来了,电话里火气很大,质问他为什么他父亲死在房子里不告诉他,要不是邻居告诉他,他还蒙在鼓里呢?还说现在他房子成了“凶宅”,租不出去了,好多人一听死过人,都不租了,他现在房子贬值了,要陈先生赔钱,200来万的房子,要他赔40万……

陈先生虽说有些理亏,但也不愿意赔这笔钱,于是在电话里争了起来,双方都不服。

没过几天,陈先生就真的收到了法 院传票,原来是原房东一纸诉状把陈先生告了,要求赔偿他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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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那么,法 院会支持房东的诉求吗?“凶宅”的说法有法理依据吗? 其实,“凶宅”这个概念比较宽泛,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凶宅”是指那些在房屋内发生自杀、他杀、失足坠亡、突发疾病死亡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但由于“凶宅”这一概念属于社会风俗,“凶宅”的界定也不清晰,且在一定程度上与“传统糟粕”思想相关联,加上房东的损失较难确定,故而在司法审判中争议较大。 而法 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比较谨慎,但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审判思路,且观点差异较大,也就是说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看法官的观点。 在本案中,经过多轮审理,法 院最终认为,本案陈父在案涉房屋内非正常死亡,使案涉房屋变成所谓的“凶宅”。虽案涉事故未对案涉房屋的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是,房屋价值不仅仅由使用价值所决定,同时还受地理位置、供求关系、人文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按当前民风民俗,群众对“凶宅”存在抵触心理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无疑会降低案涉房屋的交易价值,致使案涉房屋无法按正常价买卖或对外出租,实质上已导致房东产生了一定的损失,判决陈先生赔偿房东10万元。 判决结果出来后,原房东和陈先生均表示接受,不再申诉。 要我说,陈父死在出租屋内,直接导致房子成了“凶宅”,导致其价值贬损,无论是继续出租还是出售,都会影响房屋的价值,房东要求赔偿主张还是比较合理的,就算无相关法律条款支撑,从情面上也应该进行赔偿,毕竟人家房子贬值了,就当打个大红包得了。至于说房东,也只能自认倒霉了,要么过几年卖了,要么过段时间一样也能出租,呵呵,这世界天天死人咧,有什么好担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