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大 何
国庆休假回来的第一天,不知道各位打工人的精神状态如何呢?
但是我想今天股民的心态应该挺起伏的,开盘涨停后,A股迅速下行,一度跌得只涨1%。港股更是大跌,直接把国庆的涨幅全都跌没了。
今天的行情再次教育大家,普通人炒股千万别上杠杆。
不然一个震荡你就没了,后面的涨跌和你没关系了。
再次友情提醒:无论股市多火爆,一定记得要留3000元备用金,到时候跑外卖需要用电动车。
不过今天不聊股市的事情,今天来聊两个法律相关的改判案例,此前都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日前迎来最新案件进展。
第一个案例是男子捉奸收情夫2.5万赔偿被判敲诈勒索,入狱半年后,多次上诉,日前改判无罪。
简单地说一下这个案件之前的发展经过。
2021年3月,山东淄博男子路某某怀疑妻子出轨,跟踪后他发现妻子与另一男子刘某在酒店开房,他当场捉奸。
在盛怒之下,他打了刘某一拳,刘某当场对路某某认错,提出要给他补偿,转账了2.5万元。
一个月后,刘某报警称被路某某敲诈勒索。
随后法院认定路某某敲诈勒索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刘某不服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维持原判的理由是偷情不道德但无需赔偿)。
出狱后,路某某和他的父亲还是不服,依旧不停上诉。
2023年6月,山东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判决、原裁定部分事实不清楚,对本案进行再审。
2024年1月16日,该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
然后今天(10月8日),记者从路某某的辩护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王艳涛处获悉,法院开庭改判路某某无罪。
法院认为,刘某某明知路某某之妻张某已经结婚仍与其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为弥补过错刘某某主动提出给予路某某补偿,这2.5万是刘某某主动提出给予补偿,路某某和刘某二人多次协商后最终接受涉案数额款项,并非出于非法占有刘某某财物的目的。
所以路某某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改判无罪。
三年,很难想象这三年路某某是怎么过来的。
用《英雄本色》里面的小马哥的那句话台词:
我忍了三年,就是想等一个机会,我不是想证明我了不起,我是要告诉人家,我失去的东西我一定要拿回来。
第二个案例是女子转卖父母生前处方药被判贩毒罪,系吸毒人员买后举报,二审发回重审后,检方以证据不足撤诉。
案件的起因是在去年的7月,广州女子廖华(化名),在她父亲因病去世后发现,还有很多医院里开的药都没有开封,不知道怎么处理。
在询问医院不能回收之后,后经病友介绍,她加了一个微信药转群,有一个昵称“王”的群友加了她,向她购买了50片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22片氨酚羟考酮片。
公开资料显示,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氨酚羟考酮片均是处方药,主要用来止痛。
该案一审材料显示,买药人“小王”为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吸毒人员董某祥。
董某祥从廖华处购买上述药品后不久就主动开车到当地派出所反映称,其从网上买到了国家管制的药品,是未经处方就买到的药品,这些药品都是精神麻醉类药品,也可以算是毒品。
同年8月,她被阳信县警方跨省抓捕。短短一个月时间内,当地完成了对廖华的抓人、批捕、起诉、宣判“一条龙服务”。
公诉机关认为,廖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8月31日,阳信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廖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廖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0月底,此案二审在滨州中院开庭审理。廖华认为自己无罪,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10月7日,有媒体获悉,近日,阳信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撤诉。目前,该不起诉决定已生效。
此前这个案子经媒体报道后,曾引起外界广泛关注。
老实说,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不是多么严厉的刑罚,
但是顶着贩卖毒品罪的沉重帽子,本人从此就有了犯罪的前科,刑事犯罪,记录在案,祸及三代,无疑是一种非常沉重的处罚。
这个案子最让我不理解的就是吸毒人员买到药,怎么就突然良心发现,第一时间主动去报案,究竟是什么动机?
据相关聊天截图显示,去年8月下旬,曾联系廖华买药的微信账号又在药转群“冒泡”,想加其他转让药品的群友。
良心发现之后又开始昧着良心“钓鱼执法”了?
可能吸过毒的人,脑子确实是坏掉了。
而单就贩卖毒品罪的立法目的而论,我国禁毒,是为了杜绝毒品这一精神类药品泛滥,无约束地被用于自我吸食,造成大量民众身体健康权的被侵害,影响社会稳定。
但是,由于部分精神类药品可以用于医疗用途,国家制定了白名单,将部分精神类药品纳入,以供医生在制度约束下开展医疗活动。
其目的有二,开展医疗活动和制度约束下开展医疗活动,二者缺一不可。
否则仍会造成精神类药品的滥用,泛滥。
但是药品里面的成分是什么,一般老百姓其实是无法得知的,从生活经验来说也是无法判断是否具有毒品成分的。
那么这件事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我觉得应该由开出处方药的机构承担。
在遇到成瘾性的药品原料时应明确警示,而不是让家属自行判断。
换个角度想,处方药是从正规医院购买而获得,且是通过正规医生出具的处方渠道,如果女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话,那么毒品的来源是医院,是不是医院也要承担贩卖毒品罪的刑事责任呢?
我想肯定是不会有法院会这么判的,这是社会常识。
所以还是罗翔老师的那句话,
法律永远不能超越社会常识的限制,千万不要带着法律人的傲慢,这种傲慢在我看来其实只是不学无术的一种体现。
写在最后
迟到的正义,究竟能否成为正义?
在我看来,迟到的正义,在社会的天平上,无疑仍属于正义的范畴。
然而,对于那些亲身经历的人来说,这份迟来的正义却如同锋利的刀刃,切割着他们的心。
当冤假错案终于得到纠正,个人的心中却难以涌起欢呼的波澜。
亲人们相聚,更多的是泪水交织,而非欢笑相迎。
因为欢呼是旁观者的专利,而悲痛,却是当事人刻骨铭心的体验。
健康、青春,乃至生命,这些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宝贵,一旦失去,便再也无法找回。
即使错案得到纠正,也无法让失去的健康重现,更无法让逝去的生命复活。
而这份迟来的正义,并非轻易可得。
它需要当事人付出青春,甚至一生的代价去维权、去申诉。
相较于及时到来的正义,争取迟来的正义所付出的代价,无疑要沉重得多。
从理性的经济角度来看,这似乎是一笔不划算的买卖。
因此,正义必须及时降临。漫长的等待,对受害者来说,无疑是一种残酷的折磨。
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错案的存在,就像一颗无休止的毒瘤,不断地侵蚀着社会的肌体。
坏的影响,随着正义的迟到,而不断蔓延、加剧。那些承载着冤假错案的判决,在事实和法律上都存在严重的错误,但却被原审法官坚信不疑,甚至成为其他法官审理类似案件的“参考”。
迟来的正义对司法的损害,与冤假错案的持续时间成正比。在这期间,错误并未被掩盖,当事人一直在向各级司法机关展示错案的真相。
法律虽然无情,但面对一个个鲜活的刑事案件,司法者是否应该有勇气和智慧,去弥补立法的不足,让司法决定更加贴近社会的普遍道德,避免带来更多的悲剧呢?
迟来的正义,虽然不是当事人最佳慰藉,但它却是社会必须给出的最终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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