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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利,私设生猪屠宰点,进行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给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

为依法惩治私自屠宰生猪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长汀县检察院以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向长汀县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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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至2024年1月19日,梁某某先后在长汀县某村自己的养殖场及乙村一处废弃猪圈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统计,梁某某非法经营金额达四百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十六万元。

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长汀县法院非法经营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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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监管、办理手续、取得资质、合法合规经营。作为消费者,应当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购买肉类,对违法屠宰现象要主动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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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第二检察部 周晓云

责编:曾晓莉

审核:曾剑平、傅增明

监制:周维

声明:转载须注明来自“长汀检察”公众号,且转载内容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篡改原意。部分素材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