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

咨询案例

在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人王先生告诉了工作人员自己遇到的麻烦事。

前不久,因使用充电桩问题,王先生与物业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没想到,物业人员的推搡直接导致王先生摔倒,并致手部骨折。经住院治疗后,目前,王先生只能在家休养。

经协商,物业公司愿意赔偿王先生全部损失。可是,到底怎么赔偿,又该赔付多少呢?王先生希望得到法援律师的指导。

问: 受到伤害后,王先生可以主张的合理赔偿项目有哪些?

答: 王先生可以主张的合理赔偿项目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问: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答: 误工费是按照合理的误工时间和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一般需要住院病例、病假单或鉴定意见中的休息期来证明合理的误工时间。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问: 王先生担心如果伤情加重,留下残疾后遗症怎么办?

答: 如果后续病情加重,应当继续治疗;若有伤残,应当经鉴定机构鉴定,依据鉴定结论要求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遭受人身侵害后提出赔偿时,应当有相关事实和依据,且要合情合理。其中,财产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应当存好相关票据并保持其合理性;误工费则应当以合理的休息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为依据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需要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时,才会被法律所支持。

法援律师建议

一旦遭受人身侵害后,人们应当及时保留证据,以便于以后主张权益,如及时报警,保留就医记录、票据等。

在双方和解过程中,应签订书面协议,就事实的认定、责任的承担、赔偿项目、赔偿数额、履行方式和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若有后续治疗等情形,也应当作出约定,避免后续纠纷。

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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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