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4日,宿州市邮政管理局就灵璧县中通物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灵璧县中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住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硕果电器院内

品牌:中通

二、案由

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

三、主要事实

2024年8月25日、9月17日,我局持续接到12345转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灵璧县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确认该公司灵璧中通罗河花园末端网点多次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服务站点代收。上述行为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行为。有询问笔录等证据。

四、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承办单位:宿州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10月09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政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