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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

一方向他人借款,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成为被执行人时,

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借款成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查封,妻子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丈夫王某于2008年6月24日登记结婚。婚内夫妻共同购买宝马、奔驰牌小汽车各一辆。车辆均登记在丈夫王某名下。后王某因向第三人曹某借款未还,法院判决王某归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2022年12月14日,因王某未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两辆车辆。

2023年5月21日,李女士与王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宝马车归李女士所有,奔驰车归王某所有。然而,李女士发现,宝马车已被法院查封。

李女士认为,法院判决与曹某的债务系王某的个人债务,却查封了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两辆车,虽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第三人曹某的借款已被认定为王某个人债务,不属于王某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案涉车辆虽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但车辆购置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使案涉车辆因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已被查封,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份额仍应得到保障,未负担债务一方可以提出分家析产诉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中止对该不动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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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院判决支持李女士的诉讼请求:登记在王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宝马车一辆归李女士所有,奔驰车一辆归王某所有。一审宣判后,第三人曹某不服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干华丽

亭林人民法庭

四级高级法官

主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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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祎钒

亭林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本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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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配偶一方举债债务导致夫妻共同财产被强制执行的,效力仅及于举债方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属于另一方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应得到保障,未举债方有权提起析产诉讼中止执行。共同财产被强制执行后,夫妻双方以离婚协议分割被执行标的的,另需着重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除双方一开始就负债达成合意外,成立夫妻共同债务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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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虽为一方所负债务,但夫妻后续又就债务达成了合意,即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负债务。

此合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

明示包括双方共同签字、一方以各种方式明确表示合意(包括电话录音、微信、短信、邮件等)或非举债一方以名下财产做出归还借款、设立担保等追认行为。

默示包括做出能推断出共负债务的行为,如借款汇入非举债配偶名下实际控制账户等。非举债配偶事后知情但未做出追认的不能认为就债务达成夫妻共负债务的合意。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时均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02

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家庭成员财产状况和消费模式不同,导致难以确定统一的“家庭日常生活”具体标准。

实践中需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融洽、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03

债权人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时,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在概念外延上大于“家庭日常生活”,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所产生的支出。

如: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休闲旅行、投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夫妻一方因参加教育培训、接受重大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非举债配偶可以说明以上大宗支出资金来源的除外。

另外,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婚前举债,但配偶一方因此获益的(比如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已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对于大额借贷中存在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部分用于个人消费的情形,应按照实际用途分别作出处理,未有证据证明用途部分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包括三个要素: 债务款项专用性(专用于生产经营)、夫妻经营共同性、经营利润共享性。其中,夫妻经营共同性以合意参与为核心要素,表现为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共同经营管理。经营利润共享性是指无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产生盈利结果,经营收益一贯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断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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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这是否意味着无法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有财产,可以执行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并经债权人认可的共有财产中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可以执行经析产诉讼确认的份额。因此,即使被执行人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执行程序中也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

Q2

析产诉讼是否应作为执行夫妻共有财产的前提条件?

不是。协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和析产诉讼是共有人和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而非法定义务。夫妻共有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后,共有人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未经过债权人认可,共有人或债权人也未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继续执行?虽然相关规定中并未明确,但目前多数观点认为: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可以继续推进执行。在执行中,会优先执行负债一方的份额,并保留被执行人配偶相应的份额,后续被执行人配偶对于自己的份额也可进行追讨。

Q3

夫妻共有财产已经被强制执行了,未负债一方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负债一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利,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夫妻共有财产的执行应保护其所享有的部分利益。相应财产虽因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已被查封,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份额仍应得到保障,未负担债务一方可以提出分家析产诉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中止对该不动产的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文:杨祎钒

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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