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张定有 魏广宝 通讯员 高雁鸿/文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随着全民健身的普及,居民健身锻炼需求的增多,健身房的各类优惠活动层出不穷,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前去办卡。但消费者在办卡时容易,在退卡时往往困难重重。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来看看原告的健身卡退了吗?

小刘是一位年轻时尚的健身达人。2023年5月,小刘在南阳市A健身房办理了一张健身年卡,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办卡时承诺该健身卡可以在南阳A健身房和B健身房两个店通用。因两家健身房内部沟通问题,小刘去B健身房锻炼遭拒,后经协调,小刘的健身卡可以在B健身房使用。但小刘认为健身房服务态度有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卡内剩余款项。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小刘将A健身房诉至宛城区法院。

宛城区法院法官秦柯认真梳理案情后,认为本案标的额较小,争议焦点明确,遂在开庭前组织小刘和健身房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小刘认为被告A健身房未尽到服务义务,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全部费用,被告认为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原告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应扣除剩余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

针对双方在退款金额上的差异,秦柯就合同条款、民法典中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说明。因小刘系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对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条款进行约定,原告在健身房进行了锻炼,享有了健身房提供的服务,但被告在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瑕疵,秦柯建议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扣除原告已消费的金额及25%的违约金后,A健身房一次性退还小刘1200元。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编审:钟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