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周宇游作为原告,将吴佳婕和周海涛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 号房屋以及该房屋对应的车位所有权人变更为原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原告诉求

1. 请求二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A 号房屋以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A 号车位所有权人变更为原告。

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周宇游为周海涛的父亲。2008 年 10 月 22 日,原告以周海涛的名义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 A 号房屋,并登记在周海涛名下。该房产的购房首付款及贷款的偿还均由原告支付。2008 年 10 月 22 日,原告与吴佳婕、周海涛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原告为上述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周海涛仅受原告委托代为持有。2011 年 6 月 18 日,原告又以周海涛的名义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 A 号车位,并登记在周海涛名下,该车位的购买钱款也全部由原告支付。当日,原告与吴佳婕、周海涛再次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原告为上述房产及车位的实际权利人,周海涛仅受原告委托代为持有。2016 年 4 月,吴佳婕与周海涛离婚,后于 2019 年 7 月复婚,又于 2019 年 8 月再次离婚。期间,周海涛将上述房产过户给吴佳婕,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委托协议》的约定,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原告,但二被告始终不予变更,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被告辩称

1. 吴佳婕辩称:认可原告起诉书中所述事实,但是不同意进行变更登记,因为房屋是周海涛离婚时对她的承诺与补偿,周海涛系净身出户,因此该房屋属于她,不同意变更至原告名下。

2. 周海涛辩称:认可原告起诉书中所述的事实,房屋不在他的控制下,他是否同意变更没有太大的意义。

四、法院查明

1. 原告周宇游与林芝于 1969 年 12 月 1 日登记结婚,周海涛为双方之子。吴佳婕与周海涛曾为夫妻关系,现已离异。

2. 2008 年 10 月 22 日,北京 H 公司与周海涛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周海涛购买坐落于朝阳区 A 号房屋。后周海涛取得 A 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房屋所有权人周海涛。此外,周海涛又购买了该小区的车位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房屋所有权人周海涛。

3. 2011 年 6 月 18 日,原告(甲方)与周海涛、吴佳婕(乙方)签署《委托买房协议书》,内容为:“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一、由于甲方不具备贷款资质,因此,甲方委托周海涛购买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A 号房屋及车位。二、购买上述房屋及车位的价款全部由甲方支付,包括房屋首付款及后期银行贷款。三、周海涛根据甲方的指定,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上述房屋、车位的购买合同并办理贷款手续。四、未经甲方许可,周海涛不得将房屋进行抵押、质押、变卖、赠予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房屋变更为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五、甲方有权随时要求周海涛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将房屋所有权变更为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六、各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有权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主张其为上述房屋、车位的实际购买人,购买所用资金及后续贷款等均实际由原告负担;上述房屋及车位自购买后亦一直由原告实际使用;周海涛仅为名义上购买人。二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均予以认可。

4. 后,案涉房屋、车位的所有权人由周海涛变更为吴佳婕。吴佳婕提交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权利人吴佳婕、共有情况单独所有。关于权利人变更的原因,吴佳婕主张在周海涛持有该房产期间,其与周海涛离婚时双方约定将案涉房屋、车位归吴佳婕所有。原告主张系二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案涉房屋、车位权利人进行变更。

5. 另,原告配偶林芝向本院出具《个人声明》,声明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林芝同意将标的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周宇游。关于购房资质,周宇游向本院提交购房资质申请核验信息的截图,显示为“初步核验通过”。

五、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吴佳婕、周海涛协助周宇游将吴佳婕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 号房屋及车位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周宇游名下。

六、房产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原告与吴佳婕、周海涛签署的《委托买房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据此成立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该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房屋实际权利人为原告、周海涛与吴佳婕须按原告的要求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原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等条款。现原告要求吴佳婕、周海涛协助将案涉房屋、车位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吴佳婕主张其与周海涛离婚时约定房产、车位归其所有系经过原告与周海涛沟通一致,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办案心得

一、委托协议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买房协议书》成为了关键证据。该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原告,以及被告应在原告要求下将房屋所有权变更为原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这提醒我们在涉及重大财产交易或委托关系时,签订详细、明确的书面协议至关重要。

委托协议不仅可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争议,而且在纠纷发生时,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委托协议时,应确保协议条款清晰、具体,涵盖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

二、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原告在本案中能够成功主张自己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原告提供了购房资质申请核验信息截图、《委托买房协议书》以及相关的资金支付凭证等证据,这些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进行任何重大交易或法律行为时,都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例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通信记录等,这些证据在日后可能成为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律师也应提醒当事人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三、遵守合同约定的重要性

本案中,二被告违反了《委托买房协议书》的约定,将房屋所有权擅自变更,最终被法院判决协助原告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这充分体现了遵守合同约定的重要性。

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合同约定不仅可能导致法律责任,还会破坏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强调遵守合同约定的重要性,帮助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四、离婚财产处理需谨慎

本案中,二被告在离婚过程中对涉案房屋和车位的处理引发了纠纷。这提醒我们在离婚财产处理中,双方应谨慎对待共同财产的分割,确保财产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对于涉及委托购买的财产,在离婚时应明确其归属和处理方式,避免因财产处理不当而引发后续的纠纷。律师在为离婚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充分了解双方的财产状况和相关协议,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财产分割建议,确保离婚财产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及时主张权利

原告在发现二被告违反委托协议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提醒我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拖延可能会导致证据的丢失、法律关系的变化等不利后果。律师应建议当事人在发现权益受到侵害时,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