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区市场监管系统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侵犯群众利益的违法案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以下典型案例:

01

案例1

宁东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夏宁东鑫河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3年5月22日,宁东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宁夏宁东鑫河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4台加油机擅自更换主板,其显示器与主板之间的连接排线加装电脑板,更改主板线路,不符合加油机计量检定规定。经加油机生产企业鉴别,当事人使用的主板非原厂配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2024年7月10日,宁东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计量器具、罚没款150.87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2

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平罗县热太郎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案

2024年6月27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依法对平罗县热太郎商行涉嫌假冒卷烟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经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2024年7月24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3

同心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同心县东昇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24日,同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同心县东昇车行销售的型号为TDT015Z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开展抽样送检。经检验,TDT015Z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查,当事人以1624元/辆从天津钻豹科技有限公司购进3辆型号TDT015Z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进行销售,销售价2100元/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2024年7月10日,同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4

隆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隆德县东盛便利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3年12月26日,隆德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院移交线索,依法对隆德县东盛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虽然在店内显著位置设置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识,但是在未成年人进店买酒时未询问顾客的年龄,未要求顾客出示身份证,向未成年人销售了5瓶牛栏山白酒和一箱罐装西夏X5啤酒,共计10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2024年1月18日,隆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没款5108元的行政处罚。

05

案例5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万福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29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万福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国台”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商标权利人鉴别,当事人在售“国台”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0年因销售假冒白酒被处罚,2024年8月15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适用从重情节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7.6万元的行政处罚。

06

案例6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固原市原州区正新摩托车配件门市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4年5月10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固原市原州区正新摩托车配件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存在质量问题。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所检项目中重量比能量不符合《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20只此类电池,每只进价75元,售价90元,货值金额1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2024年7月19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4只、罚没款3840元的行政处罚。

07

案例7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固原市原州区享悦美美容馆发布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广告案

2024年6月6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监测依法对固原市原州区享悦美美容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广告。经查,当事人系抖音用户,2024年2月22日在抖音平台发布广告“急救面膜,专利专有配方,即刻补水修护#金肤舒润修护丝帛面膜”,该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2024年7月17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发布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广告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08

案例8

中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中宁县瑞华农资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肥料)案

2024年3月21日,中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报告显示中宁县瑞华农资经销部生产销售的复合肥料总氮含量、总养分的质量分数不合格,判定被抽检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复合肥料10吨250袋,货值金额3.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2024年7月29日,中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肥料132袋、罚没款4.47万元的行政处罚。

09

案例9

灵武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灵武市小吴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4年6月14日,灵武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灵武市小吴电动车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巨龙牌TDT1001Z的电动自行车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巨龙牌TDT1001Z的电动自行车安全要求及整车安全的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8月30日,灵武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宁夏市场监管

编辑:赵虎 监审: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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