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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起让人无比痛心的“强奸”幼女案。

10月8日,南方周末发表了一篇题为《县城公职“嫖客”与想挣大钱的青年》的文章。

这篇文章主要讲述了湖南省祁东县在打击卖淫中,牵出三名公职“嫖客”——祁东县风石堰派出所时任所长李明;太和堂镇的小学老师王敏其和红方。三人通过货币交易的方式,与12岁幼女张晓夏(化名)发生性关系。

根据中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上述三名公职“嫖客”,因犯强奸罪被判刑。

近年来,幼女被猥亵呈逐年上升趋势。今年5月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显示,2023年全国共有3.5万人犯下强奸和猥亵未成年人罪,相当于每天有97个人在实施犯罪。

更为惊恐的是,这只是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更多的罪行在冰山之下。

前段时间,一篇“从家中偷走一个11岁女孩”的文章在社交平台热传。故事是这样的:2021年2月,郑州市的陈玥(化名),在她11岁时,被一个13岁的女孩介绍给一名17岁男子,陈玥被性侵。一个月后,又有一个12岁女孩把她介绍给一名31岁男子,陈玥再次被性侵。半年后,陈玥遭遇的侵害升级为强迫卖淫。两年后,13岁的陈玥两度进入卖淫团伙。

陈玥虽然最后被解救,但她的人生含苞未放就被彻底毁灭。

是个人都知道,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为什么有如此之多的人对幼女“下手”?南方周末的这篇文章,或许能为我们揭开谜底。

该文开头就特别提到,当地有人迷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能升官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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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不是全部的诱因,但派出所所长和两名教师与幼女发生关系,不排除有升官发财之嫌。

如此荒谬的现象,或许跟我们这个民族有很大关系。因为过去在很多地方,都流传有“破处”能转运一说。

我们这个民族,总是以有文化自居,但往往在很多时候和很多方面,又极度缺乏自信,自己过得不好就归咎到他人或环境,甚至信奉迷信。小孩生病久治不愈,要找先生算一下;农民下地干活、商人做事前,要看日子;就连做个官,办公桌椅的摆向也要找风水先生研究一番……

这种救主文化,古今诗书早已道尽。吴承恩在《西游记》里反复提到,从天上下来的妖怪,虽然他们个个都有背景和靠山,但它们都想吃唐僧肉和原阳未泄的童男童女,快速修道成仙……

但现实告诉我们,这种不是真理真相和符合事物规律的文化,终究自食苦果。就好比文章里提到的派出所所长和两名老师,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但没有升官发财,反倒让自己丢了公职,被判刑入狱。

他们有此下场是罪有应得,关键是这些失足幼女的一生就这样给毁了。

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心肝”,这些幼女为什么会走上这条不归路?上述提到的那篇热传的文章,说到了一个关键细节,陈玥从一年级开始被父母送到一所私立学校,上到小学四年级就辍学了,原因是她的成绩太差,拼音、识字总记不住,被学校劝退。辍学后,陈玥的母亲带她找过公立学校,但陈玥没通过入学考试。

父母给9岁的陈玥买了一部手机,让她待在家。11岁那年,她通过手机在一个以游戏社交为主的语音聊天平台上找到几个朋友。

朋友们带她加入了“圈子”。里面的孩子11到17岁,人数在十几到30人之间,家庭背景各异,但大都辍学。

进入圈子几个月后的一天,一个13岁女孩说给她“介绍对象”,叫她出来,陈玥去了。

据判决书,2021年2月19日,一名17岁男子经这名13岁女孩介绍,将陈玥带去一处酒店,陈玥在房间第一次遭遇性侵……

幼女陈玥坠落的真实诱因很明确,就是辍学,这越发叫我纳罕了。

《义务教育法》从1986年7月1日施行,其中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既然是义务教育,陈玥的学校有何权力对她进行劝退?按照就近入学规定,公立学校不是应该应收尽收吗,何须考试?

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但现实却是,有太多未成年人失学、辍学,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人几乎为零,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不应该有这种现象出现。

如果做到辍学一个,问责一起,并追究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家长的法律责任,那么我想,像陈玥这样的幼女,就不会在什么都不懂的年纪,遭受地狱般的折磨。民族之希望,祖国之花朵,也不会在还未开放就折翼。

任何对幼女“下手”的人,都不得好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