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全力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的书面申请,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介平,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成都市成华区祥和里82号19栋3单元7楼14号
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711101xxxx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150元
执行案号:(2024)川1503执656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赵介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6%支付悬赏金。

被执行人:杜作明,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中池村8组39号
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721013xxxx
执行标的:金额为678820元、执行费9188元
执行案号:(2024)川1503执557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杜作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

被执行人:杜俊孝,男,199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刘家镇开元村5组18号
公民身份号码:51152219951027xxxx
执行标的:金额为678820元、执行费9188元
执行案号:(2024)川1503执557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杜俊孝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

被执行人:熊健,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汪家镇新桥村5组133号
公民身份号码:51152219881104xxxx
执行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224000元、利息(详见判决书)、律师费11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保函费)400元、案件受理费2418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3483元
执行案号:(2024)川1503执1092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熊健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831-3327988、19383088167
联系人:杨法官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获取悬赏奖励的;
(六)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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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溪区法院
封面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编辑:彭翰林丨责编:杨俊伟丨编审: 殷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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