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田飞 日前,惠州市博罗县罗阳街道因未严格遵守《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博罗县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提醒告诫。

该提醒告诫函披露,今年8月初,博罗县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来自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保护投资者权益工作委员会《关于商请妥善解决政府相关人员充当保护伞干扰企业正常经营问题的意见》(权工函字(2024)12号)的来函。来函摘录了博罗富利输送机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反映的问题称:罗阳街道的检查过于频繁,干扰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涉嫌损害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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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报上级行政检查主体备案。行政检查计划包括行政检查的依据、事项、范围、方式、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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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罗阳街道办综合执法人员在博罗富利输送机配件有限公司检查。

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按照省的规定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同一部门同一时期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多项检查,并且检查内容可以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检查;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并且可以实施联合检查的,应当协调组织实施联合检查;联合检查协调组织存在困难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经博罗县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期调查,罗阳街道在对企业进行行政检查时,并未能严格落实上述规定。这无疑是对营商环境优化工作的一种背离,也反映出该街道在落实政策、执行法规上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鉴于此,博罗县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罗阳街道发出提醒告诫函提醒告诫。要求在未来的行政检查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共同为打造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