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三原告陈昊东、王悦涵、陈昊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孙晓娟、陈娜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实际交付按协议约定的50 平方米住房。二被告及二第三人发表了不同意见。争议焦点在于《人民调解协议书》在陈宇辉与陈宇谦去世后是否应继续履行以及安置房屋的归属问题。
原告诉求及理由
三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实际交付50 平方米住房。理由是 2013 年 7 月 19 日,陈宇辉与陈宇谦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约定预拆迁 Y 号院如拆迁,陈宇辉按国家标准给陈宇谦 50 平米一套住房,产权归陈宇谦永久所有。2018 年 10 月 Y 号院拆迁,陈宇谦作为户籍在册人员有获得补偿款的权利,但陈宇辉的配偶孙晓娟及其女陈娜接受拆迁补偿款后未履行协议,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二被告共同辩称: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安置房屋还没有具体门牌号且未向被告交付,标的物不存在;陈宇谦与陈宇辉在拆迁之前已去世,双方协议应当终止;调解协议是针对未来发生的附条件合同,现因二人去世,安置房面积与签订协议时存在差异且属于包括被告在内的四人所有,三原告无权主张,否则会损害其他被安置人的权益。
第三人述称
二第三人同意二被告的意见。
法院查明情况
1.陈刚与刘玲玲系夫妻,陈宇谦与陈宇辉系二人之子。陈宇谦与王悦涵系夫妻,陈昊然、陈昊东系二人之子。陈宇辉与孙晓娟系夫妻,陈娜系二人之女。陈宇谦于2017 年 3 月 1 日死亡,陈宇辉于 2017 年 5 月 1 日死亡。双方称陈刚于1950 年左右去世,刘玲玲于1993 年去世。
2. A 村 Y 号自 1970 年左右由刘玲玲与陈宇辉一家居住,刘玲玲去世后由陈宇辉一家居住。陈宇谦户口于2010 年迁入 A 村 Y 号。
3. 2013 年 7 月 19 日,陈宇辉与陈宇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预拆迁 Y 号院如拆迁所有财产归陈宇辉所有,陈宇辉按国家标准给陈宇谦 50 平米一套住房等内容。
4. 2018 年 11 月 11 日,北京市 D 公司与孙晓娟签署《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载明被腾退人是陈宇辉(已故),乙方被腾退房屋为北京市朝阳区 Y 号,乙方现有认定人口 4 人。
5. 2018 年 11 月 30 日,孙晓娟、陈娜、李悦楠签署《改造项目购房人确认单(期房)》,当日三人分别与北京R 公司、北京市 D 公司签署《期房购房协议》,约定分别预购相应房屋。二被告及二第三人称已交付两套房屋,未就该房屋签署其他合同,未办理产权证书。
6. 在刘玲玲去世前后及Y 号房屋拆迁前后,相关当事人未就房屋及拆迁利益分配签署过书面协议。
7. 经法院释明后,陈昊东、王悦涵仍坚持本案诉讼,不变更案由及诉讼请求,不主张补偿款项,主张55 平方米房屋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昊东、王悦涵、陈昊然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陈宇辉与陈宇谦签署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基于家庭关系对A 村 Y 号房屋将来拆迁所得拆迁利益进行分配的协议。一方面,依据拆迁政策,安置房屋的取得及相关补偿款项系考虑人口因素,在实际签署腾退补偿协议书时陈宇辉与陈宇谦均已死亡,安置房屋面积、套数及相关补偿款项因二人死亡而发生较大变化;另一方面,安置房屋尚未交付完毕,亦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房屋权利主体及面积未最终确定。
本案不仅涉及合同履行问题,同时涉及到分家析产及继承问题。经法院释明后,陈昊东、王悦涵仍坚持在本案中主张相关房屋归其所有,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陈昊东、王悦涵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陈昊东、王悦涵及陈昊然作为陈宇谦的继承人,就陈宇谦是否享有Y 号房屋相关权益、作为继承人是否应得拆迁补偿利益、《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应予履行及如何履行问题,可另行解决。
办案心得
一、协议的稳定性与不确定性
本案中,陈宇辉与陈宇谦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在签订时看似对双方的权益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但随着当事人的去世以及拆迁情况的变化,协议的履行出现了诸多不确定性。这提醒人们在签订涉及重大财产分配的协议时,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尤其是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签订协议前,应尽可能对协议所涉及的财产状况、可能的风险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全面的评估。如果涉及到拆迁等不确定因素较大的情况,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应对各种变化的方式,以增强协议的稳定性。
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协议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潜在的风险和变化,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确保协议的内容既能够满足当事人当前的需求,又能够在未来的变化中具有一定的适应性。
二、拆迁政策的影响与应对
本案中,拆迁政策对安置房屋的取得及补偿款项的分配起到了关键作用。由于安置房屋的面积、套数及补偿款项系考虑人口因素,而当事人的去世导致了情况的变化,使得协议的履行变得复杂。这表明在涉及拆迁的财产分配问题中,必须充分了解拆迁政策的影响。
当事人在面临拆迁时,要及时了解拆迁政策,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如果涉及到与他人的财产分配协议,应根据拆迁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协议内容,或者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拆迁政策变化时的应对方式。
律师在处理涉及拆迁的纠纷时,要深入研究拆迁政策,为当事人分析政策对其权益的影响,帮助当事人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策略的选择与调整
在本案中,经法院释明后,陈昊东、王悦涵仍坚持在本案中主张相关房屋归其所有,而不考虑变更案由及诉讼请求,最终导致其诉讼请求被驳回。这提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和调整诉讼策略。
当事人在诉讼前应充分评估自己的诉求和证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诉讼过程中,要密切关注案件的发展和法院的释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诉讼请求和策略,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诉讼策略建议,帮助当事人根据案件的进展及时调整策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四、继承与合同履行的复杂性
本案不仅涉及合同履行问题,还涉及到分家析产及继承问题。这体现了在家庭财产纠纷中,继承与合同履行往往相互交织,增加了纠纷解决的复杂性。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要综合考虑继承和合同履行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在涉及财产分配的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继承人的权益,避免因协议的履行问题引发继承纠纷。
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全面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当事人提供综合性的法律解决方案。在处理继承与合同履行的交叉问题时,要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纠纷解决策略。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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