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平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拟对一批违法未处理的车辆进行强制报废处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废车辆范围

2023年1月份以来的部分涉交通违法(事故)车辆,包括摩托类车424辆辆,汽车类车辆25辆,手扶拖拉机4辆,详见附表。

二、处理期限

请相关车主持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机动车合法手续,在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平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强制报废处理。

附:违法(事故)未处理车辆清单

平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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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丨张雪凤

编辑丨钟 颖

审核丨朱志光

终审丨陈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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